中外行政征用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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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行政征用制度之比较研究按照《辞海》的解释,征用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作公用的措施。2我国宪法上对征用的规定出现在第10条第3款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普通法律、法规中规定征用的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铁路法》、《渔业法》、《煤炭法》、《草原法》、《农业法》、《国防法》、《戒严法》锂、《电力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奠传染病防治法》等百余部规范性文件,可讲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征用轮制度。由于征用通常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井因此在行政法学上也被称为行

2、政征用。根氍据行政法学者的定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亵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傀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锈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与合理经济补邑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由此可见,行蔬政征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对财产权的侵й害性。征用是由财产权人之外的其它人或钫机构取得财产权人的财产,这种取得既可ё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暂时性的,但无嚆论如何,势必造成财产权人对其财产的占急有或使用不能,甚至由此导致的财产本身葬或者对财产收益的损失,因此,征用首先表现为一种对财产权的侵益行为。至于这死种财产权的性质,既可能是公有性质的,槛如我国宪法第10

3、条第3款规定的土地征锒56/56用,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私人不よ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人,因此土地征用实箴际上就是对非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寞征用,这种土地属于宪法第12条规定的锞公共财产,除此之外,一些普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交通工具、物资、设备、器材、党房屋的征用,则有可能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公益性。既然征用是一种对财产权的动侵益行为,那么它就势必要与宪法上保护恻财产权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征用行为必肥须寻找另外的正当理由来取得其合宪性,炙这种正当理由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茹学者的考证,征用自古罗马时期就存在,镡中世纪由于缺乏统一的公权力,君主与

4、臣啁民相对立,君主的高权需受制于臣民的既得权,随着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合一,问统一的公权力概念的逐渐形成,遂认为既得权并非绝对不可侵犯,只要具有高权之镊高权者,即可对其予以侵害。此种高权之稣高权称之为紧急权,被认为是国家征用权娩的滥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征用权,直到讶17世纪才由荷兰学者格劳修斯予以论证罚。他认为私人财产权并非毫无限制,财产簖权可以分为有关个人利益的一般权能和为缔公共福祉而优先于一般权能的特别权能。居因此,君主在公共福祉的前提下,享有优咆越于私有财产权的权力,臣民对此必须服究从。4近代社会,受完全自由的私有财产出权所导致的社会贫富分化以

5、及恶性竞争的鬃影响,逐步承认财产权负有一种社会功能У,需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这其中就包括属征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征用乃是一种对56/56财产权最严重的制约。如德国基本法第1兢4条第2款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必酢须有利于公共福利。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坭福利。法定性。征用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埔为,同时也是一种侵害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替的财产权的行为,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国家行使征用权必须具薨有法律的依据,甚至是宪法上的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征用补偿条款已经成为构建宪法上财产权保障条款的必要组成部份,同

6、时,依据宪法上的征用补偿条款,通庾过立法者的法律将之具体化,规定严格的激征用范围和征用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的滥权对公民财产权的进一步侵害,已成为折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法治的标志。征用垮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下才能发动,黏而判断何者为公共利益,须为立法机关的Ζ任务。征用的进行需遵循正当程序,而何啮种程序才算正当,也只有通过立法机关的房民主议程才能解决。强制性。征用是国家嚷公权力的行使,只要符合法定的征用目的和征用程序,被征用人就必须服从。公民┐权利的行使不仅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时积极地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也是公兰民的义务。公民可以对征用措施提出

7、异议遨,甚至请求司法的救济,但是为了保证国跷家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征用一旦实施,就被推定为合法,当事人对征用机关的余行为要予以配合,否则征用机关将强制执瓿行。比例性和必要性。因为征用是以损害望公民财产权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噢56/56,其对公民财产权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莲5有时甚至是不可恢复的,因此,国家必缳须审慎地使用征用权,征用权只有在已无桓其他法律上或经济上可得代替的方法可资嫫利用时,方可作为最后的手段来使用。假魃如征用所要实现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较荬轻微的侵害财产权人权利的方式来达成时箦,如经由私法买卖合同可取得土地之使用沙权,或以物的

8、负担或征购合同来代替财产酡权的征用,则征用为法所不能允许。另外氏,在选择达成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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