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科研课题申请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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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科研课题申请表申请编号:课题类别:应用研究类课题名称:我国遗失物制度的人性化重构——实证和比较的双重视角负责人:施诗指导教师:邓辉承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起止年月: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填报日期:2010年5月江西财经大学科研处团委二○一○年四月制10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向江西财经大学科研处、团委申报各类科研计划课题;2、填表前,请先仔细阅读《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科研基金暂行办法》;3、课题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创意策划模拟类、实验制作类、科技发明类;申请编号学生不填,由校团委统一编号。4、要如实、准确、认真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2、申请书一律用计算机填写,统一用A4纸打印,A3纸双面复印,中缝装订。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由课题组直接报送校团委审查;5、课题组指导老师不超过2人,课题成员不超过6人。10一、数据表课题名称遗失物的拾得制度负责人姓名施诗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89年9月25日政治面貌团员学院法学院年级专业07法学(1)班学校住址江西财大麦庐园和庐C栋联系电话13870093582指导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学院专业职务职称研究专长邓辉男法学院课题组其他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学院年级专业项目分工联系电话刘金玲女1988、4法学院07法学资料收集15079008452吴旭婷女1990、8

3、法学院07法学理论与意义研究15870024622熊婷女1990、3法学院07法学问卷调查15879003860宋敏女1988、8法学院08法学调查行政部门15083825276虞洪伟女1990、6法学院08法学访问学界人士15083826049预期成果A.论文B.研究报告C.应用软件D.科技发明E.其他预计完成时间2010年12月25日10二、课题设计论证1、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一、从拾得人的角度分析。第一,赋予拾得人报偿请求权。关于这点,《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一款、《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二款、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第二款、《澳门民法典》第12

4、47条第四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第二款、《阿根廷民法典》第2533条、《日本遗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等都对此进行了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学界对此的认识也是比较统一的,都认为应该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且不论各种物权法著作,《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梁慧星先生主持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孟勤国教授主持的物权法学者建议以及徐国栋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的物权编毫无例外都认可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我国的《物权法》在这方面至今仍未有任何规定,究其历史根源与社会背景,过高的要求拾得人的道德水平,使得在实践中拾得人往往选择的是收归己有而

5、不是上交给国家。第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使拾得人有限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我国现在尚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这点一直在我国学界也有争论。关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973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一款、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7条第一款、《澳门民法典》第1247条第三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8条第一款、《日本遗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等都对此进行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学界对此的意见也比较一致,大都认为应该承认拾得人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且不论各种物权法著作,《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多个个学者建议稿也大都如此规定。因我国现在不承认取得时效

6、制度,也就无法承认拾得人有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为此带来的诸多矛盾与纠纷也就难以平息。二、从遗失者的角度分析,研究国家机关对原物主的权利保护。遗失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归国有程序公开性以及处理方式实证探究。首先,收归国有之后遗失物的用于何处开支与如何处理不明。关于此点,学界形成了几种观点。有人认为应全部上交国库,但给予拾得人一定补偿。有人认为应分情况而定,大件物品或者是不适宜个人所有的物品应上交国库,并给予补偿。其他的则可根据取得时效由拾得人自动取得所有权。也有人认为应将所有的遗失物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变现,以用于公益事业等,回报社会。我们经初步探

7、讨认为,考虑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将部分种类的遗失物归由国家所有,部分种类的遗失物可由拾得人所有。其次,公安等有关部门所负的义务与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几乎是相同的,除作为国家机关不能获得权利人承诺的报酬外,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亦与拾得人相仿,但公安等有关部门将遗失物收归国家所有的权利是独有的,这是公安等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参见鲁叔媛《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由此产生的很多问题无人管理,例如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后果,公告力度不大等问题。相比之下,国外很多立法有设立专门部门对遗失物进行管理。三、从第三人的角度分析,研究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0从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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