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的现实困境和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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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调解的现实困境和未来走向内容摘要:立案调解在全国各级法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立案调解的由来,分析立案调解的制度出台的初衷。通过调查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立案调解实施以来的效果和产生的问题分析,得出立案调解与预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最后,立案调解在司法实践的运用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提高认识,用法官自己行动使社会各界对立案调解有一个共识。以及完善立案调解的范围和程序,提出立案调解在法院的实践中的步子可以再大一点,最终使法院的立案调解改革成为社会各界认同的常态化的制度。随着立案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运用,我国的调解机制在不断的发展,不断创新工作

2、方法,司法调解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多种调解方式互相补充,在这个过程中立案调解运用而生,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化解纠纷为核心,以立案调解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补充”的立案调解机制。但是立案调解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旧病”未除,有生“新病”。一、华丽构想——立案调解的由来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机制在由来已久,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即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民事

3、诉讼中坚持“调解为主”的审判政策;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调整为“着重调解”,虽然有所变化,但以调解为主的审判观念并没有根本改变;1991年民事诉讼法(现行法)正式颁布后,调整为“自愿、合法式的调解”。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愿、合法式的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是比较重视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甚至有些法院对民事案件达到了,凡案必调的程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诉讼调解的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未期遭受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各级法院的调解结案率从1989年的73%,下滑到2002年的31.9%,而到2003年则更出现不足30%的局面。 有学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分

4、析了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结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政策及法院评价机制的变化。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以往把调解率作为评价法官行为和业绩的主要标准,并与其奖励升迁直接挂钩的做法被否定,从而减少了诱发强制调解的动机。二是程序设置的问题。诸如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限制了审前调解的发展;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时的反悔既延误了审理的时间,也增加了法官的负担。三是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一些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所谓学院派法官受现代西方法理念的影响,追求较为理想化的司法程序与司法过程,主张通过对抗性的庭审弘扬司法的权威,加之调解经验的欠缺以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使这部分法官往往放弃主动调

5、解。四是来自于当事人、律师等的影响。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等导致现今的当事人不愿做出任何妥协与让步,调解难以达成合意。而对于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律师基于个人利益、工作性质与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在法院调解中起消极的作用。此外,法学界对法院调解的批评对法官的调解行为和法院内部的司法政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面对复杂的形势,在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逾十个年头的21世纪初年,实务界首先开始呼吁重视诉讼调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江苏法院的讲话时强调加大调解的力度。在之后的最高法院的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分量,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

6、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把诉讼调解规范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大调解机制作为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在此被重提。社会各界对调解的方式、方法做了更广的探索。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在调解方面的长时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立案调解在形势下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运用而生。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立案调解,要求把立案审前准备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做好。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

7、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了强调,该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5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日。”立案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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