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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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FinancialSupervision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熊陈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401147)摘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律师行业反洗钱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研究了德国、日本在律师行业反洗钱方面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分析潜在的洗钱风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律师;洗钱;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40(2014)10-0039-0003律师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看门人”,以不同的服务形式广泛参与和介入经济金融的各个层面,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洗钱风险威胁。反洗

2、钱工作边界扩展至律师行业已成为大势所趋。一、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管的国际经验(一)德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管经验德国《反洗钱法》在FATF《40项建议》的框架内设定了6项特定金融交易服务,规定律师行业及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涉及以上6项时,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义务。如不能完成身份尽职调查,则不得建立或继续相应的业务关系。对获取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律师行业仅在得到委托人准许或法庭命令的情况下才能向第三方披露。律师行业向联邦层级的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相应的监管机构接收报告后,应尽快对报告作出评论并转发至相关执法机构。此外,律师行业还需建立反洗钱内控

3、制度、保存资料、开展培训等,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范围与金融机构几乎一致。地区律师协会、联邦专利代理律师协会、地区法院分别拥有对律师、专利代理律师、注册法律咨询师的反洗钱合规监管权限。律师行业特有的法律保密准则及职业特权,在某些情形下与反洗钱义务相悖。因此,德国《反洗钱法》对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例外情形”做出了规定。对“法律咨询业务”(即获得法律建议及诉讼代理),德国《反洗钱法》将其排除在上述6项特定金融交易服务之外,规定律师行业义务主体只有在确定委托人试图借用法律服务从事洗钱及恐怖融资时,才需要进行身份尽职调查。此外,律师行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例外情形为“对在‘法

4、律咨询’或‘代表委托人参与庭辩’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产生怀疑”。(二)日本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管经验2008年3月日本实施《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将JFBA指定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义务的监管机构。2013年3月,JFBA最新修订的《委托人身份验证与资料保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律师行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起点金额及特定情况做出规定:一是委托的账户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日元;二是从事以下特定金融服务:“1.买卖不动产;2.为创建和管理公司或基金而进行的投资;3.创建法人机构或类似实体;4.关闭信托;5.买卖公司。同时,对涉及资产管理、客户信息存

5、疑、来自反洗钱措施不合格的境外等情况”,律师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第11条,司法书士、行政书士等法律职业在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方面的义务,与JFBA《规定》中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一致。在相应的资产管理、交易或判决执行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保存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及相关交易记录至少5年。但JFBA同样规定了一系列不需要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情形,如:代理委托人向法庭、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支付;提前支付的律师费;为法庭指定的委托人从事破产及信托清算等。JFBA认为,律师就委托人的交易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能导致委托人认为律师并非公民的保护者,从而不再向

6、律师真实披露信息,破坏委托人与律师的信任关系,危害公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根据《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第8条,日本律师、司法书士、行政书士等的法律行业或职业,是被排除在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二、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困境(一)宏观环境层面一是反洗钱监管框架缺位。司法部主要授予或审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资格及从业资质,限定从业范围,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经营及业务活动承担部作者简介:熊陈楚(1983-),男,重庆人,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经济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反洗钱。2014年第10期39金融

7、监管FinancialSupervision分日常监管的职能。此外,律师行业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执业,不可能对合伙制律师进行条线化的层级管理,而法律法规也未要求事务所建立反洗钱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措施。这就导致政府行政司法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对法律行业的监管并未深入干预或控制,律师从业机构没有相应的控制机制。整个律师行业合规监管力度与深度不足,对洗钱风险的防控较薄弱。二是整个律师行业反洗钱意识淡薄。监管部门及行业从业人员均存在“反洗钱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没有涉及律师的洗钱案件”等片面认识,还没有意识到律师行业应该被包含到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中。因而导致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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