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评指标细则(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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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效考评指标细则(征管)【三级指标】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根据指标考评标准,该指标从相关数据统计、对市场主体“活跃度”相关指标进行研究分析、简化注销程序的具体举措等方面,对各地“三证合一”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详解如下:【标准详解】(一)每月28日前,按照《关于认真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税源状况相关情况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5〕153号)的要求,填写《“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征管状况统计表》,并对市场主体“活跃度”相关指标进行研究分析(3分)。逾期完成每次扣0.2分,未按要求完成每次扣0.5分。(二)4月22

2、日前、8月22日前,分别组织一次调研,总体分析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推动工作落实,并于完成调研10日内将调研报告报送征管科(每次1分)。逾期报送每天扣0.2分。【数据来源】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督查情况报告。【报送时间】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路径】市局FTP/征管科/绩效考核/三证合一。【文件依据】《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税务总局

3、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和《关于认真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税源状况相关情况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5〕153号)。【三级指标】国地税合作规范根据指标考评标准,本指标对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中的合作事项,建立国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积极开展宣传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按要求报送国地税合作规范落实工作

4、经验材料等内容进行分档计分法考评。【标准详解】1.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2.0版中的合作事项(7分)。对合作规范2.0版明确的合作事项实施分类考核。基本合作事项全部落实的,得5分,每少落实一项扣0.2分;创新合作事项鼓励落实,每落实一项得0.3分,最高得2分。全县市区范围内落实是指合作事项在所辖范围内落实到位,并如实填写上报《国地税合作事项成效统计表》。2.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建立国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2分)。被市局明确为县级示范区的,得2分,县级示范区验收不达标的,扣1分。县级示范区的建立标准是:2016年底前落实全部基本合作事项

5、,以及8项以上(含8项)创新合作事项。3.6月18日、11月18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同期《国地税合作事项成效统计表》报市局(1分)。逾期报送报告或同期报告表的,按天扣0.1分,分数扣完为止。【数据来源】各地上报的国地税合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国地税合作事项成效统计表》。【报送时间】6月18日前、11月18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国地税合作成效统计表》报市局。【报送路径】市局FTP/征管科/国地税合作。【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湖南省国税局、省地

6、税局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工作意见。【三级指标】税收征管规范该指标主要从组织培训、重点业务办理、主要措施、取得成效、经验总结、意见建议等方面,对各地税收征管规范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采取直接扣分法,分别在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实施考评。【标准详解】(一)7月份考评标准(2分)按照直接扣分法考评。完成征管规范落实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基本情况(0.2分):规范推行总体情况。2.培训情况(0.3分):6月15日前至少组织1次本地区的规范专题培训,须说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人员数量。3.重点业务办理情况(0.5分):结合本地实际

7、挑选规范中至少5个业务事项,详细介绍本地办理情况,说明是否严格按规范要求办理以及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总结经验和做法(0.5分):总结本地规范推行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少于2条。5.意见建议(0.5分):对规范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少于2条。扣分标准:逾期报送报告扣0.5分,未报送不得分;报告每少一部分内容,扣相应部分全部分数;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扣相应部分一半分数。(二)12月份考评标准(3分)按照直接扣分法考评。完成征管规范落实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基本情况(0.5分):总结全年推行情况。2.业务

8、办理情况(0.5分):介绍全年规范各业务事项总体办理情况(须着重介绍表证单书使用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上半年选取5个业务事项的全年办理情况,并再选取3个业务事项介绍全年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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