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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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政规〔2010〕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切实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

2、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措资金,市级统筹安排,基金收支平衡,补偿兑现及时,社会公开监

3、督”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参与新农合以及从事与此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会),下设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各镇(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合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确定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比例。  (五)定期督查新农合基金(以下

4、简称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基金收支平衡。  (六)研究解决新农合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公平、公正、合理,切实维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年度总结、考核,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八)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各镇(区)合管会负责本地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合管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审核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保证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四)严格执行《

5、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及时审核、测算和发放医药费补偿金。  (六)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  (七)执行市、镇(区)、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件,主动接受参合人员的监督,维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镇(区)合管办的工作。  (九)根据本市参合情况,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十)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

6、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信息。  各镇(区)合管办负责处理本地区新农合日常事务,其职责为:协助筹资;督促新农合结报员工作;负责住院医药费初审和门诊医药费审核;检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市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合人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新农合参加人员  每年参合对象的范围由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城乡居民不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参合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以户为单位按

7、期足额缴纳新农合资金,不得中途参加或退出。  (二)自觉遵守本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按照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五)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证”在辖区范围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参合人员缴纳新农合资金后,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不予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筹集遵循“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基金管理遵循“全市统筹、专户储存、专账管

8、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转下年”的原则。  第十二条基金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收缴和补偿,经费按年计收,并按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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