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想与平顶山市兆瑞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忠想与平顶山市兆瑞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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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想与平顶山市兆瑞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邓忠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乾三,男,叶县司法局某某乡派出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平顶山市兆瑞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发,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忠想与被告平顶山市兆瑞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乾三,被告平顶山市兆

2、瑞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发、吴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度,原告投资建设“叶县邓李乡后邓标准化猪场建设项目”,先后在被告公司购买水泥60吨。但在施工后发现水泥不凝固,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被告同意化验。经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予以化验,该水泥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豫B-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告辩称,我公司从建厂开始,产品在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查中均为合格产品。在原告使用被告水泥期间,被告

3、售出的其它水泥均无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诉称水泥不合格,其检验为原告单方送检,检验结论我公司不予认可。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出具的同意化验意见书,证明被告同意原告化验水泥。2、照片9张,3、影音光盘1碟,证明使用被告水泥施工不合格。4、郑州市质量监测局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告水泥不合格。5、证言1份,证明被告同意化验水泥。6、提货单6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水泥60吨。7、收条1份,证明因被告水泥不合格给原告造成损失10000元。8、收据1份,证实原告使用被告水泥期

4、间给工人工钱40000元。9、欠条1份,证明原告欠施工方工钱41800元。10、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使用被告水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1380元。11、收费收据2份,证明2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500元。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检验报告5份,证明被告生产水泥为合格产品。2、证人证言3份及出库单,证明在原告购买被告水泥期间,被告售给其他用户的水泥从未出现质量问题。本院依原告申请通知证人蒋国全、邓延宾出庭作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6、11号无异议,其它证据材料的异议为:1号不真实。2

5、、3号不能证明水泥质量有问题。4号送检系原告单方行为。5号证言不真实。7-9号有异议,数额不真实。10号鉴定结论书已经超过法定鉴定期间,无效。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异议为:1号与本案无关,2号不认可。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4、6、10、11号证据材料,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可作为定案证据。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材料因无对方当事人签字,不符合证据合法性原则,2、3号证据材料系影视资料,不足以证实产品质量问题,5号因证人未出庭,形式不合法,7、8、9号与本案无关联,被告提供的1、2号

6、号证据材料证人未到庭及与本案诉争无关联,以上证据材料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人证言真实可信,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度,原告投资建设“叶县邓李乡后邓标准化猪场”。养殖场地内建养猪圈舍10个及配套设施,每栋圈舍东西长24米,宽8.5米。其中7栋圈舍内建有不同样式的猪栏围墙设施,围墙为二分之一砖墙,墙体为水泥粉刷,高度为90厘米,室内地坪为15公分厚混凝土水泥地坪。原告在施工过程中,2008年6月、7月陆续购买被告生产

7、的32.5型复合硅酸盐水泥60吨,用于7栋圈舍的地坪混凝土施工及室外90米园区内道路的施工(路宽3米左右),水泥系50公斤规格袋装,包装袋上注明执行标准为:GB175-2007。原告施工后出现地面不凝固特征,双方出现争议。后被告同意原告化验其水泥,2008年11月10日,经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送检水泥3天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GB175-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提出水泥质量鉴定申请,本院提取检材后又撤回申请。2009年7月7日,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

8、告8栋圈舍地坪的拆除、重新施工费用作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81380元,平均每栋10172.5元,原告2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500元。本院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水泥已经有关机构检验,水泥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包装袋上注明的GB175-2007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并且造成原告7栋圈舍地坪不凝固,丧失产品使用目的,确有重新施工必要,对所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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