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我国部门货币及其发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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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我国部门货币及其发行的法律规制我国部门货币及其发行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部门货币及其发行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储值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行主体的商业性决定了部门货币代表的是商业信用。由于储值卡一般都采用脱机交易,不需要验证持卡人的身份及发卡机构的授权,具有省时快捷的特点,在小额支付领域广泛运用。在我国,储值卡的使用领域主要包括:公共交通行业、百货与超市等零售行业、通信行业、餐饮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这些部门都是非金融摘要:部门货币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各类储值卡的销售获得的资金。部门货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广泛存在,在

2、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理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虽然对其进行了部分规范,但还很不完善,我们应当重视部门货币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理由。  关键词:部门货币;储值卡;发行主体;第三方支付    :A  一、理由的提出  近年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储值卡储值卡又称预付卡,是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预先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获得储存有相应数量的价值、可在发卡机构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的电子支付卡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就目前而言,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储值卡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仅由地方政府纠风办在节日期间对储值

3、卡进行抽查,而发卡机构的管理制度各异,往往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可以说,目前储值卡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1]。学界对储值卡的研究比较多地集中在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券”,消费者使用储值卡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等理由上,基本上是一种从微观层面审视的民商法思维,而不是从宏观层面观察的经济法思维。其实,储值卡特殊的发行方式所引发的金融理由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储值卡的使用模式是先付款后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发卡企业获得了大量资金,因为这些资金是非银行部门集中起来的,吴志攀先生称这种资金为“部门货币”[2]。我国已经出现大规模货币被非银行部门“圈”起来的情况。据上海银商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2009年中国

4、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国内流通领域预付卡的发卡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925亿元,交易笔数17.5亿次,吸收沉淀资金约人民币397亿元。(参见:万敏.大限临近支付机构扎堆申请牌照[EB/OL].[2011-09-03].a/20110803/000185.htm.)  虽然部门货币只是在传统货币支持下流通的二次货币,本身没有信用创造功能,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在没有任何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在银行体制外流通,很容易发生信用风险。2008年中秋节,厦门市某大型百货超市出现抢购风潮,事件起因于该百货超市投资方过度筹集资金,购物卡从早期的88折到85折再到2008年中秋节的75折。由

5、于该大型百货超市采取了“买卡打折”、“可开”、“打折商品可折上加折”、“购物小票还可再开”等优惠措施,在短期内倾销了大量购物卡,筹集了巨额资金。其次,该百货超市投资方挪用了购物卡筹集的5000万元资金并投资失败,拖欠供货商货款,导致供货商停止供货,于是手持购物卡的民众不得不竞相抢购商品,引发了连日抢购风潮。厦门市在2007年也曾出现某超市歇业事件,该超市无法兑付购物卡,一时也曾引发大量投诉纠纷。(参见:刘丽芳.储值卡的支付信用风险理由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09,(3):20.)商家有意或无意地混淆甚至盗用着国家的信用,法定货币的使用空间被挤压,流通货币数量的目标值与实际值无从把握

6、,通货膨胀(紧缩)变得难以预见;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威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现都将受到影响。显然,如果任其发展,国家法定货币——人民币的价值及其所代表的国家信用就会受到冲击[3]。尽管部门货币推动了经济繁荣,但不可否认,银行体系外大量无监管资金的存在,给金融监管和调控带来了许多新的理由,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岂能视而不见,坐视不理。基于此,本文拟对部门货币的相关金融法律理由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此理由的重视。  二、部门货币的界定  从储值卡的发卡主体来看,一般分为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类储值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行的商业类储值卡,以及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行的第三方机构储值卡,后两种

7、也称为非银行类储值卡。银行类储值卡以银行信用作保障,非银行类储值卡以商业信用或政府信用作保障。商业类储值卡的发行机构一般集发行、销售、受理于一身[4]。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2006年8月银监会发出的《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我国目前明确禁止发行银行类储值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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