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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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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罗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代拟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推荐进入县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
2、总监,是指由委派机关向国有企业委派的,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监事会。第五条委派机关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9(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
3、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3年以上;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3年以上;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3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初任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4、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9(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2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财务总监委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委任是指从委派机关内部符合条件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
5、接任命。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财务总监的公开选拔和日常管理办法由委派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机关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任财务总监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9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策事
6、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三)每半年向委派机关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向委派机关报告;(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五)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
7、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八)调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国有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九)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十)委派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在国有企业兼任其他职务;(二)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支付凭证、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9(三)不得参加国有企业安排、
8、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四)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五)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七)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八)委派机关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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