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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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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分析作者:马诗铭 赵玲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依旧处于上升态势,医闹事件屡见报端。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对解决医疗损害纠纷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依旧具有很大的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完善,使其能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医患关系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马诗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赵玲玲,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64-02 最近,湘潭的医疗事故又一次吸引了全国的注目,27岁的产妇张某实施剖宫产后死亡,争议的是在手术失败后,竟然是由村支书通知而非医院直接告知手术结果,不由的令人惊奇。事实上,在当今医患关系日益严重的趋势下,并且加之我国在医疗立法方面对于医疗机构的倾斜,而忽视对于患者保护的重视,导致在频繁的医疗纠纷中,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的纠纷不胜枚举。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概述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3、 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是指患者对其病情、治疗方案、治疗后预期产生的后果等有知悉的权利;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在现有法律背景下,病情、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治疗、医疗风险等等都是患者必须知情的内容之一,进一步讲,也只有在知悉这些情况的前提下,患者才能有效的作出是否同意的最佳选择。但在患者作出选择的过程中,必然,医生的告知又成为患者知情权的前提,毕竟,在如此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医疗过程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于是,整个过程应当是首先由医生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随后患者对
4、医疗过程进行了解,最后做出自己的决定。因此,知情权和同意权事实上是密切关联的,甚至可以说是合二为一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享有个人权利,任何的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医疗行为虽然本身具有合法性,但是,如果最终的不利后果加上医生某些行为,必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从本质上讲,知情同意权是一种人格权,对于自己身体进行合法处分的过程。与一般对于物体的处分不同,在医疗背景下,患者的这种处分是严重依赖于医生的告知行为。事实上,法律规定了医生的这种告知义务:除非是
5、患者本身明确表示不需要了解医疗过程的任何方面,否则,医生必须准确及时的将医疗过程中所有患者需要了解的情况逐一告知,并经过他们的书面同意。 医生的告知内容往往是多项全面的,包括医疗方法和检查方法等等。而患者在知悉后根据自身情况而选择自认为最为合适的方式。但这里,如果患者要做出合适的决定,必然也存在着能够做出决定基础——医生的告知内容。因此,事实上法律所规定的医生的告知义务对于患者而言却是一种权利。“所谓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力。”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处于强势地位
6、,患者必须存在能够促使医生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知情权。同意权,我们知道是基于知情权进一步的权利,在全面知悉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决定生成某种医患关系的权力,换句话说,患者通过同意权的行使使得医患关系予以成立,而这种侵犯个人身体的行为获得合法性支持。以个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同意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三)知情同意权的历史发展 事实上,医疗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1982年,在卫生部修订的《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的附则中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虽然当时并不是针
7、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更多的倾向于医疗机关的责任心,但是不可否认,这个规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1987年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再一次确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998年,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正式颁布,其中其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知情同意权。随后,我国又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等,都进一步完善这我国的医疗告知制度。2007
8、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的患者医疗知情权得到了更加巨大的进步。该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侵权的情况,对其侵权原则、责任、赔偿都进行了论述,并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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