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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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法商论丛18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法商论丛18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法商论丛18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法商论丛18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法商论丛18第二卷极性,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完全依赖当事人的举证,各种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原因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正确举证,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赋予当事人众多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这致使民事审判程序极其的复杂,因此此种结构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也增加了诉讼成本。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理论的完善,为了克服诉讼结构

2、的缺陷,两种诉讼结构有融合的趋势。历来被成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和被视为现代当事人主义典范的美国民事诉讼法,都明显加强了法院的职权,旨在克服由于诉讼中当事人放任而造成的诉讼拖延。同时,一直作为职权主义代表的德国、日本等国为了限制法院的职权,重在加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益。虽然这种融合的趋势成为了当代民事司法诉讼中的主流,但我国是否也应该采用,必须经过实践才能予以证实,毕竟“过于强调意识形态和国情的差异,而拒绝法律的移植是不合时宜的,但是片面强调外来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而抛弃本土自愿也是是非危险的。”[4]三、我国民

3、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它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奠定了其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超职权主义”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模式,1982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18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结构并没有予以改变,职权主义依然是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变迁是因当时国家经济和政治体制决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为了适应当时特定的战争环境,实施了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军事化

4、、半军事化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计划经济重视国家的利益,忽视个人的权益,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也要求各职能部门以国家利益至上,因此在此种环境下民事诉讼形成了“强职权主义”诉讼结构。20世纪8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走向“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下注重个人作用的发挥,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带动政治体制的改变,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从“超职权主义”变为“职权主义”。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理念特别是法律理念也随之发展,个人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流入人们心中,法院职能的转变,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高成为了我国民

5、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结构模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需要改革。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虽然我国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需要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并不是彻底地否定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模式。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依然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中所主张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是我国现行诉讼结构模式所需,也是改革必须致力完善的重点。其次,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模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的法律制度是对原俄国法律制度的“批判性继承”,而原俄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因此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诉讼结构模式一脉相

6、承,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基础上,与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选择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更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后,如果抛弃职权主义而选择当事人主义,会增加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本。要想在我国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意味着一场大规模的、根本性的改革,法律制度需要改革,人们一直以来的法律理念需要改变,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的配套设施(如法官、律师的素质)需要建立起来,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改革上,这比在我国既有模式下实施部分改革所耗成本大得多。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应该是职权主义。虽然我国

7、民事诉讼结构依然采用职权主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结构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占主导地位,掌控庭审进程,主动收集证据,辩论程序的形式化等都阻碍着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职权主义结构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区别。辩论主义原则和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也有相关原则,内容和实施情况却与其相差甚远。以辩论主义为例,按照日本著名民事诉讼学家兼子一博士的观点,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二,法官

8、应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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