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杂店日常监管行政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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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食杂店日常监管行政指导书 经营单位:                    注册号:330181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检查时间: 2009年    月    日 为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规范管理,请你单位根据如下标准配合做好小食杂店规范管理整治工作。经过检查,现你单位情况如下: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市场准入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并上墙悬挂□是       □否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

2、营情况是否一致□是       □否商品准入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且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是       □否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商品质量□是       □否进货销货是否有台帐登记□是       □否台帐登记是否及时规范齐全□是       □否索票索证是否保存齐全□是       □否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是       □否商品质量是否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柜和登记制度□是       □否是否做到不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是       □否是否做到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食品□是       □否是

3、否对假冒伪劣商品及时退市□是       □否是否对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是       □否环境卫生营业场所环境是否卫生干净□是       □否商品是否按分类有序摆放、整齐陈列□是       □否是否有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明示□是       □否售后服务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是       □否处理消费投诉是否及时且无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情况□是       □否是否有12315维权电话专用标识□是       □否是否公布消费警示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是       □否行政指导建议1、请对上面检查不规范的及时进行

4、规范整治,7天内达到规范标准。2、3、上述行政指导要求得到落实和改进情况的抽查记录:  监管单位:义盛工商所           经营单位负责人:            行政指导员:                (或现场管理员):              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检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

5、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

6、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

7、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

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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