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备时强夺行为的定性及强制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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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有备时强夺行为的定性及强制力分析作者:万秀华夏艳发布时间:2013-08-2209:42:547被害人有备时强夺行为的定性及强制力分析作者:万秀华夏艳发布时间:2013-08-2209:42:547被害人有备时强夺行为的定性及强制力分析作者:万秀华夏艳发布时间:2013-08-2209:42:547被害人有备时强夺行为的定性及强制力分析作者:万秀华夏艳发布时间:2013-08-2209:42:547【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步行回家,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一小路时,见被害人吴某一人背包前行,便尾随并从后窜上,拉住被害人

2、的单肩背包欲夺下就跑,被害人发现后紧抓包带不放,被告人再次用力拉包,包带断裂,被害人摔倒,被告人夺包逃离,包内有人民币40余元、价值849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及交通卡等物。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退缴赃款。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抢劫罪名不当。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

3、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案件现已生效。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被告人黄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存在分歧,形成了两种主要意见:7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被害人在被告人施力至财物被抢过程中,不但意识到被告人对其强抢财物的意图,且被害人完全处于有所防备的状态,故不符合抢夺罪的“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的要件。其次,被告人当场采

4、取粗暴手段强行拉拽,导致包带断裂且被害人倒地的后果,从力量的粗猛程度,应理解为已实施了抢劫罪中的暴力。再次,被告人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肯撒手,仍继续强拉硬拽,直至包带被拉断被害人倒地并获取财物,故双方有一个僵持的过程,应认为被告人施力已从作用于被害人财物延伸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即由物及人,据此认为已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从结果看,被告人当场劫得了被害人的包及包内现金和手机等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被告人的行为指向及其目标看,被告人的行为指向是被害人的财物,即所携的包,被告人施力的目的是为达到获得被害人财物的目标。其次,尽管被告人

5、在抢包过程中也使用了一定的强制力,但这是抢夺罪中的强力,有别于抢劫罪中的暴力,因为其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害人财物,没有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因而并未直接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再次,被告人所施强力的程度较轻微,客观上未造成被害人一定的损伤后果,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也难形成会造成被害人人身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必然结论,其危害性远达不到抢劫暴力那样的严重程度。据此,若以抢劫罪认定,显然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难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法官回应】  正确辨析抢夺行为中的强力与被害人有备情形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在抢夺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从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目的、程度等

6、方面正确把握抢夺罪中的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区别,并且对抢夺罪客观方面的界定应考虑到被害人有所防备时强抢财物的情形,而不应机械地将“乘人不备”作为抢夺行为的客观必备要件。故对于本案的罪名定性,法官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的区分  抢劫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是“抢”,在实施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却有很大区别。司法审判中,抢劫罪使用暴力和抢夺罪中使用强力极易混淆,如何正确区分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暴力和强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人身,一般不包括对物直接实施,若作用于物,则以通常判断可能发生人身严重损害危险之后果为限。第二,实施暴力和强力的目的不同。

7、抢劫罪中行为人施于暴力的目的是排除、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故抢劫罪中的暴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第三,实施暴力和强力的故意内容不同。抢劫罪中暴力的故意内容为通过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占有财物。抢夺罪中强力的故意内容一般并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意,而是通过将“力”施加于财物的方法,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第四,实施暴力和强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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