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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调整地方立法主体,完善城市地方立法权限,改进城市地方立法监督,加强城市地方立法基础建设.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0)o3—0112-05一,我国城市地方立法权的现状及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地方立法权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省政,市政,县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从而以行政授权的方式使地方
4、政府获得了立法权.当然这一时期地方制定暂行法令,条例或者单行法规的活动,与现在所说的地方立法有很大差别.但已具有地方立法的雏形.第二阶段是从1954年宪法的颁布至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颁布.1954年宪法确立了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的法令,条例拟定权,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制定法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立法权方面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三阶段是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实施以来到现在.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112定的地方立法制度.这次会议还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中又增加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组织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6、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也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作了适当扩大,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纳入到了较大市的范围,享有规章制定权.目前.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共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即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
7、,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应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市,苏州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l1l从1984年批准第一批”较大的市”以来,我国城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二十多年来,各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在地方立法方面作了大量探索,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对外开放,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各项事务逐步走上依法治市的轨道.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还锻炼了一支地方立法队伍,提高了城市决策管理者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8、,增强了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城市地方立法实践看.当前在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