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为业犯罪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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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业”难以界定,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发挥刑法功能.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将”以赌博为业”除罪化势在必行,也是我们比较理性的选择.关键词:以赌博为业;犯罪化;除罪化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2007)06—0107—03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

3、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胚的解释,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赌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赌博为业也不例外.但是,”以赌博为业”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了刑法无法容忍的地步呢?从实际来看,司法机关在打击赌博尤其是以赌博为业者的犯罪行为中,遇到了执法层面上的尴尬.笔者认为,将”以赌博为业”犯罪化,值得我们探讨.一“以赌博为业”的法律界定既然刑法规定”以赌博为业”是赌博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和权力据此打击”以赌博为业者”.因此,首先弄清什么是”以赌博为业”已经成为打击赌博犯罪的关键所在

4、.为此,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赌博.赌博,在我国可以说历史非常之悠久,自春秋战国时期即被视为一种犯罪,在李悝所着法经中,即将赌博列于”六禁”之中.唐律对赌博的规定则更为详细:”诸博戏赌财物者,各仗一百.赌饮食者不坐.”在这之后的历代法制中,都有对赌博行为的规定.…对于什么是赌博,历来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赌博的定义,人们在日常运用中和各种辞书,立法,判例或理论上界定均不完全一致,但对赌博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同一性.拉lPl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是这样的解释的:”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争输赢;第二,

5、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是这收稿日期:2007--01—15作者简介:陈雨亭(J972一),男,湖南平江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教研室主任,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样的注释的: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引申为以约定条件较量输赢;141PI第三,一般认为,”赌博是指两人以上根据偶然的因素决定胜败,财产得失的行为.赌博包括赌事和赌戏两种情形.赌事是指结果的发生与行动者的动作无关,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吻合,例如足球赌博,赛马赌博等;赌戏是指偶然因素,行动者自身的动作和能力同时对胜负有影响的情形,例如

6、使用棋牌赌博等.”“第四,也有学者认为,”偶然的输赢,是指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这种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至于客观上是否已经确定则无关紧要;偶然的因素既可以是将来的因素,也可以是现在或者过去的因素.即使当本人的能力对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有结果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的,就是赌博.”161P823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从理论上讲,打麻将,打扑克也未尝不是赌博,因为他们都是根据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财产得失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群众的娱乐行为,而不以赌博行为

7、论处.毫无疑问,刑事立法的目的在于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如何来界定”以赌博为业”呢?换句话说,就是什么才是”以赌博为业”?对于”以赌博为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所谓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为常业,即嗜赌成性,一贯赌博,并以赌博所得作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7JP815第二,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行为人赌博成性,以赌博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赌博活动成为其个人生活的主要内容,输赢金额在其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并以赌博收入作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81PI

8、82第三,赵秉志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判断一个人以何为业,不能简单地根据个人的身份,职业来确定,而应根据该人在对较长时间内从事的主要社会活动以及赖以维生的主要经济来源来确定.”由此可见,”以赌博为业”的认定关键是在一定时期内以赌博作为其主要的经济来源.】07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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