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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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2、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

3、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

5、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

6、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

7、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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