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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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529(颁布时间)19980529(实施时间)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8年4月23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第

2、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

3、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具有本县(区)户口;(四)身体健康;(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

4、、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

5、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

6、、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各类药品应按药品采购建档要求,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失效药和违禁药品。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禁止一次性卫生材料重复使用。社会医疗机构生产药品、自配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7、。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

8、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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