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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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105(颁布时间)20120105(实施时间)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2日施行;根据2001年4月18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第

3、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视殡葬工作的改革。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林业、土地、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辖区和本单位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极偏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为实行火葬地区。第七条 火葬地区

4、内的遗体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要逐步推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深葬。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安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通知当地殡仪馆运尸火化。无名尸体抬尸费用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承担。对有争议的纠纷案件遗体,存放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要保留的,经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确认,可以办理续存。存放期内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或者存放人负责。第十条 医学教学解剖人体或者制作标本需用遗体

5、或者器官,可以由死者亲属与用遗体单位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的遗体,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抚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由殡仪服务部门承办,未经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放营业执照,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第十三条 停尸时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传染性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火化。第十四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碍环境卫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吹喇叭,放哀乐,摆放花圈和封建迷信丧

6、葬用品;禁止鸣放鞭炮,撒纸钱;禁止携带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进入医院、殡仪馆、公墓。第十五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作道场的,必须在政府批准开放的指定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深埋、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骨灰装棺埋葬。土葬改革区遗体实行深葬,不留坟头。提倡以树代碑,用鲜花等寄托哀思。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人员要依照死者单位或者其亲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殡仪服务人员不得刁难丧户、向丧户索取钱物。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骨灰丢失或者错付,应当承担丧户的损失。第四章 丧葬用品

7、管理第二十条 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禁止生产和经销花圈。丧户所需花圈由殡仪服务部门提供。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卫生纸棺、墓碑、骨灰盒必须依法经营。第二十三条 丧葬用品实行明码标价,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定价,并予以监督。第五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林、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仪设施的数量、布局,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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