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浅析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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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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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浅析杨培银 李修超加强“三农”工作,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对加强农村建设、改善农村民生的工作部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化和法制化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内容。该“决定”中“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章节除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外,还提及“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精神,全国各地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山东、浙江等陆续推出农村信贷新举措

2、,大都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可行性、社会后果等问题的讨论再掀波澜。本文就上述问题提出己见,希望对解决“三农”问题有所帮助。一、现行法律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农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范围和合法性在当前学者、专家的讨论中说法不一、各执一词,以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制度和政策时也是含糊其辞、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当前法律法规对能够设立抵押的农地使用权范围已经十分明确。在具体分析时,除应结合法律明文允许、明确禁止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私法自治原则,以下即是现行法律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和方式的规定,笔者依据下述规定对农

3、地使用权抵押进行明确分类。我国法律对于农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法律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原则上是禁止的,这方面《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一致;在此基础上,规定了除外的情形,即《物权法》所指的“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部分,亦即《担保法》第35条

4、第(五)款:“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是对于其抵押的问题,仍应当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所限定的可设立抵押的农地使用权范围即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

5、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当前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有三种不同规定:一、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可以抵押的农地使用权,仅局限在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内;二、耕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等在法律明文禁止抵押;三、其他上述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属于可以抵押的范围。二、扩大农地使用权抵押范围的必要性农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法律上应当允许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用尽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现在的形势下,一

6、方面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存在较大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信贷又缺乏抵押品,导致融资不畅。这一矛盾成为农业建设的一大瓶颈,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作为农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较高价值,且具有稳定性,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实现,具备成为抵押品的条件。因此,如果能够允许农民在法律禁止的农地使用权特别是农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抵押权,既保护了农民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又为农村信贷提供了可靠的抵押品,是解决现在面临的农村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可见,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将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上建筑物纳入农地使用权抵押物的范围内,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认识到,要建立农地使用权抵押制度,首先需要

7、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进行修改,拓宽允许抵押的农地使用权范围,为农地抵押权的设置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考虑到现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农地抵押权实现后的农民就业问题仍然没有有效的解决预案,因此在允许农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同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三、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农地使用权抵押就其目的而言,在于丰富农业投资渠道,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就其设立环境而言,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农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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