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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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关键词: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交易成本内容提要:在现代市场交易中,基于诉讼时效的核心正当性理由,产生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与占有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与此相关的配套规范应围绕该核心正当性理由具体构建。从外在体系来看,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失权等制度都不能在功能上替代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主张可能产生的疑虑,如所有权空虚、保护恶意占有人、鼓励私力救济及过分干涉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均无法成立。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

2、联邦大法官霍姆斯曾发问:“因为时间流逝而剥夺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为何,难道权利因此就完全成为恶了吗?”[1]这一问题追问了权利的时间刻度背后的正当性理由。那么,由物权而派生的物权请求权尤其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能够摆脱时间的限制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悬而未决。“我国法院对包含此问题案件的判决并未明确其态度……法院在此案中实际上不认为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2]从比较法上看,奥地利民法学界认为返还原物

3、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一种古怪的、不自然的解决方式”;[3]《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条第2款明确规定返还原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法国民法典》在2008年修订之前,虽然根据第2262条的文义诉讼时效似乎也适用于返还原物之诉,但判例却认为至少不动产的返还原物之诉不受时效约束;[4]《欧洲合同法通则》第14:101和《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第III-7:101条也同样排除了诉讼时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与上述学说、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所秉持的见解相反,《德国民法典》在2002年修正之后,第197条第1款第1项仍明确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应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我国台湾地

4、区“民法”的规定和实务操作大致与《德国民法典》类似,仅在具体期间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在2008年修订之后,第2224条和第2227条分别规定5年的动产诉讼和债权诉讼之时效以及30年的不动产物权诉讼之时效,似乎明确排除了之前判例对原第2262条所作出的例外。《英国出诉期限法》第2、3条和第15条第1款规定,返还动产诉讼和返还土地诉讼都适用出诉期限;同时第4条第1款以及2002年《英国土地登记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动产和已登记土地所产生的诉权不适用出诉期限。当然,学界对德国的上述规定一直都存在反对意见,近年来以1989年的“汉堡城市印章案”、[5]1993

5、年的“萨弗莱根德案”[6]和1998年的“神圣家族绘画案”[7]为契机,学者批评日渐加强,但最终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仍坚持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此方面,走得更远的是《荷兰民法典》。根据其第3:306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且第3:105条第1款还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自主占有人可取得该财产。可见,世界各国和地区在此问题上的规范并不相同,也无法从中得出主导性的趋势,因而更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细致检讨。   二、前提:诉讼时效正当性理由之重述   返还原物请求权最为典型的适用情形存在于所有权人和无权占有人之间。[8]如果返还原

6、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占有人就可通过抗辩而拒绝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所有权人的排他性地位就被占有人合法取代;相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占有人就享有了经济学理论中的产权,物权就成为经济学上的“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出发,具有历史同源性的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之间的功能相似性就可以得到解释。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诉讼时效都赋予占有人以一定的产权,虽然该产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度有所不同。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也同样发生取得效力”。[9]   但关键问题在于,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诉讼时效,一定时间后赋予占有人产权的正当性何在?换而言之,诉讼时

7、效的正当性理由何在?既有研究者提出了多种理由,常见的第一个理由是惩罚在权利上睡眠者,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因为积极的权利行使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益最大化,为避免因请求权长期不行使而导致的对有效利用的不利影响,法律选择了牺牲请求权人利益的方式。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单方提出请求就可中断诉讼时效,如何在单方提出请求和促进社会效益之间确立联系似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诉讼时效的督促作用可能会促使权利人过早提起诉讼,减弱协商等替代手段的可能性,反而使得社会效益降低。更重要的是,权利人享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没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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