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840054
大小:436.50 KB
页数:105页
时间:2018-07-19
《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卫跃宁教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64条)二、1996年作了首次大修修正后的条文共225条,比修正前增加了61条。三、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84条)进行了初次审议。增加了59条。四、2011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289条进行了分组审议。增加了64条。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
2、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审稿草案)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引起网络热议,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此外,有关部门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立法机关充分征求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修
3、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案草案的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对1996年也就是现行刑诉法的的修改完善有:一、辩护制度的完善。1,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用阶段由审判延伸至侦查、起诉;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完善会见制度。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4,完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时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时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
4、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增加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辩护人等规定。5,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调取。6,修改第三十八条。被追究责任主体改为“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删除“改变证言”的规定。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7,规定辩护律师有职业保密权等。规定吸收了律师法中的一些内容,有的还有一些新的突破。这些都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但是,还存在不足,有些是硬伤,并且
5、对于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制度的完善。1,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通过刑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3,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对与此相关的第九十三条既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
6、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4,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5,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将其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6,建立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以上对证据制度的修改有一些亮点,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也存在不足,如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直接冲突;对“排除合理怀疑”解读和应用也将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题。三、强制措施的完善
7、。1,完善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了区别于取保候审的作为一种独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场所;增加了对指定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等监视方法。2,完善逮捕制度。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害性”具体列举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五种情形以及规定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种应当逮捕的情形;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逮捕后,检察院还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上述二项强制措施的完善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但是,我国高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