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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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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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下)  刑事诉讼程序应强化控辩裁三方的诉讼构造,并增加若干程序,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涉外与司法协助方面的程序、保安处分(譬如我国的劳动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程序。这里主要谈谈以下几种程序的修改。  侦查程序  侦查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实践中很普遍也很严重,应通过刑诉法的修改,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建议如下:  1.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和讯问时的在场权。赋予律师的在场权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确保程序公正合法确有益处。但现实中,律师在场也有一些

2、问题,比如:(1)是否能做到每个案件律师都到场;(2)有的律师积极性不高,认为在场听讯问会影响自己的收入;(3)讯问时间上的问题,有的案件律师到场后,侦查机关又有紧急任务决定改天进行讯问;(4)有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较多,能否保证律师都到场。虽然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这些问题,但律师在场权仍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2.严格控制侦查人员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为30天,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其他国家一般是24小时,有的延长至48小时,日本规定最长不超过72小时。应当缩短这段时间,因为刑讯逼供

3、通常都在这一阶段发生。  3.讯问方法、讯问时间限制也应作出规定。对于讯问方法应严禁刑讯逼供、疲劳战术、药物、催眠等讯问方法。对于讯问时间的限制,国外也有规定,比如英国就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二)完善侦查手段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律有规定但不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搜查扣押的对象一般指物证、书证,但也有电子信息,立法上应予完善。  2.实践中客观存在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的,应予规范。例如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诱惑侦查等。(1)秘密录音录像问题,其与监听、电子监控是一类问题。在我国,公开场合下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秘密的

4、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规定不明确,实际办案中在采用,但必须经过内部的批准程序,限制较为严格。实践中,秘密的录音录像,尤其是在不易获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得较多,但使用不当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应加以规范。对于较严重的犯罪,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经过合法程序制作的录音录像,可以在法庭上使用。(2)诱惑侦查。这种手段实践中已经在用,通常适用于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特定区域内发生的作案手段类似的犯罪等。国外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一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即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为其提供犯罪机会,这种方法是可以采用的;另一种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即警察去诱惑他人犯罪,令他人产生犯

5、罪意图,这种方法是不允许的。诱惑侦查一方面是打击某些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使用不当也会诱发犯罪,因此要对其加以规范,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一般说来,诱惑侦查应适用于严重犯罪,但是,贿赂犯罪中不能用诱惑侦查,这是考虑到诱惑侦查可能会被用来搞一些派系的斗争。运用常规手段能取得证据的也没有必要进行诱惑侦查。此外,诱惑侦查的使用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3)心理测试检查,也称测谎检查。这种侦查手段在欧洲是禁止的,但在美国的部分州允许使用,日本也允许采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公检法机关也在试用,但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技术标准,缺乏法律运用方面的程序。应该承认这种侦查手段有一定的积极效果

6、,有利于排除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因此,不仅要在技术方面加以规范,在诉讼程序上也要予以规范。总的来看,目前对于心理测试检查,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的主张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  一审程序  (一)移送起诉的方式和公诉审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实行的是卷宗移送和实体审查的方式,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限制了证据材料的移送,采用有限的证据材料移送方式,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公诉审查也只是程序性审查,致使提起公诉的案件几乎都要开庭,对此也需要进行改革。修改方案有两个:一

7、是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起诉书中不附带任何引起法官预断的材料,这样就可以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切断了审判与侦查的联系,使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能达到实质对等,但这种方式也可能产生法庭审判多次中断的弊端。二是卷宗移送。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使多数程序性问题都可以在审前得到解决,除日本之外,多数国家在正式庭审之前都有较多的准备活动。这两种方案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方案,就我国目前实际来看,有些基层公检法机关司法资源有限,过多支出可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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