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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超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1月)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零一五年一月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
2、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以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增发、上市后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募集的或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3、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4、过募集资金投资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
5、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积极督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6、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公司应谨慎、负责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的关系。第十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
7、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2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8、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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