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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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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选择1·理解三个概念:行政(6)、行政权(6)、行政法(18)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2·行政
2、主体的确认(行政行为中的被告——共同侵权当中主体确认、行政强制的被告、复议与诉讼中的管辖以及被申请人确认(课件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3·行政行为的分类及代表(153)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
3、响的行为。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体、特定适用性。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
4、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其三,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 (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第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第
5、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不同。划分的意义:其一,二者适用对象、采用方式、手段不同,因而采取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其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依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
6、自主作出的行为。划分的意义:其一,在行政权领域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的要求不同。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同。其三,有利于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的理解、掌握。(四)、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主动采取和作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仅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即可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其一,不同种类的行政
7、行为行为规则是不同的。其二,监督与审查的标准、范围不同。(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达到不同目的而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合同行为。至于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同一目的而联合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其实质亦是单方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而已。划分的意义:其一,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行为
8、规则不同。其二,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六)、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进行为标准作出的划分,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改变原法律状态的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消极不作为方式,不改变原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范围;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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