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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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

2、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

3、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行政均衡原则:是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的行政行为时得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4、,以实现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具体而言,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信赖保护原则(1)平等对待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A、禁止恣意:是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B、行政自我约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行政先例的约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做出相同的处理。(2)禁止过度原则:亦可称适度原则

5、。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相衡,以选择一种即为现实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A、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范围内。B、合比例性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间须合比例或对称。(3)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A、存

6、在信赖基础;B、具备信赖;C、信赖值得保护)4、行政正当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1)避免偏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要求: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2)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3)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

7、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A、对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来说,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先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事后公开决定理论。B、行政主体公开的内容: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及财产和品德状况、廉洁自律情况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图示概括: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禁止恣意、自我约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均衡原禁止过度原则(必要性、合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避免偏私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

8、公开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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