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时装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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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时装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外合营××时装有限公司合同"。此后,双方就合资公司的解散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以申请人在合资公司的投资港币500万元折抵申请人尚欠合资公司的货款港币7,618,891.61元,申请人还需支付余款港币2,618,891.61元。合资公司不再使用申请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为此,申请人补偿合资公司港币59.09万元。在双方履行了协议书之后,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协议书未履行报批手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造成协议书未生效的责任

2、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申请人已经实际上退出了合资公司,因此,仲裁庭裁决终止合资合同。合资公司的清算应按仲裁庭确定的原则进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外合营××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7月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1997年9月2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3、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7年10月9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1998年2月20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3年4月18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营××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称合资合同)。合资合同规定:双方同意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高档时装、鞋帽、手袋及配套系列产品。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认缴出资人民币350万元,乙方以现金或等值的机械设备(乙方须以外币投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缴出资人民币350万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  依据合资合同第14条的规定,乙方有责任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名称为××商标,同意给合资公司使用,指定合资

5、公司享有××商标的服装系列于中国境内的独家经营销售权。并在取得乙方同意情况下,(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还就合营各方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购买、劳动管理、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违约责任

6、等事项作了约定。  合资合同经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合资合同产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7月3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裁定依法解散并清算××时装有限公司。  2.裁定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0万港元。  3.裁定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本案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  申请人于1997年7月9日又提出二项补充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

7、申请人于1996年6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1996年6月21日至本仲裁审理终结期间独自经营××时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独自操纵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自1996年6月21日至本裁决审理终结为止期间的所有行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主要就下列问题存在争议。  1.关于是否提前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  申请人称:  合资公司自1993年5月成立到1995年底不到三年期间,由于合营双方对于管理合资公司缺乏足够的经验,加之被申请人根本缺乏与申请人共同努力经营合资公

8、司的诚意,导致合资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外开拓市场的速度缓慢,经营连年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合营双方均感到无力再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从而于1996年6月21日签订了解散合资公司的"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双方都积极、主动地履行了该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而申请人也于1996年6月30日实际退出了合资公司的经营,结束了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因此,合资公司理应予以解散。  被申请人则称:  自合资公司成立后,经过合资双方的努力,合资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服装品牌系列已为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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