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争议激烈劳动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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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争议激烈劳动仲裁案一方认为辞退工人是为了深化改革从严治厂一方强调搞好企业应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而为厂方认定女工张志萍“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处理张不服上诉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恢复其劳动权利1991年8月6日,南京塑料十四厂以“宁塑十四办字(91)014号”文,辞退了该厂青年女工张志萍。5辞退决定书称:张志萍较长时间来表现较差,特别是不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1990年12月10日,张志萍曾因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车间领导安排,并在车间吵闹致使流水线停产两小时以上被停职检查4天。今年7月份工厂突击完成外贸鞋生

2、产期间,张志萍消极怠工,3天只生产壹双鞋(日生产定额10双)。7月26日上午张志萍爱人杜志亮以为张请病假为由,来工厂寻衅闹事,行凶打人之后,张于下午2点多钟同其姐妹来厂,张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并撕坏了厂保安人员的衣服,进而又叫其妹将其70岁的老母拖来工厂,母女俩在工厂办公室无理取闹,静坐示威,占据厂办公室时间长达4天4夜,严重影响了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已经下达的外贸玩具鞋生产任务(8、9两月10万双)被迫撤回……鉴于张志萍同志的一贯表现及其错误事实和拒不认错的态度,为严肃厂纪厂规,转变厂风,为更好地教育本

3、人及广大职工,现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及劳办力字(1991)32号文精神,并征得本厂工会同意,决定给予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张志萍辞退处理。5张志萍对辞退决定不服,于8月17日向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在申诉书中说:自1981年进厂后表现一直很好,曾两次被评为厂先进个人,考勤表还证明她没有迟到、早退、旷工和其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记录,厂方宣称的其“较长时间来表现较差”和“特别是不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缺乏事实依据。1990年12月10日,她

4、因生产质量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而被叫到厂办公室,这属工作中的正常现象,且当时厂办主任和分厂厂长有明确说法,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流水线因此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实。对于说她在突击生产期间“消极怠工”,她认为厂方认定的事实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第一,她当时刚调到机工岗位,生产工艺不熟,厂方对她按全定额下任务不妥;第二,当时她身体极度不好,血压很高,坐在工作台上看到机头抖动就头晕,每天工作十几小时,没有星期天,几次请假看病厂领导就是不准,并且规定“病假算事假,事假算旷工”,还说:“工人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干活

5、!”这样她一周内三次昏倒在厂里。7月26日,替她到厂里送假条的爱人与厂领导发生冲突被打,她赶到厂里要求解决请病假问题,因领导不理不睬只好在厂办静候等待了4天4夜,但不存在生产任务因此被撤销的事实。张志萍认为:厂方的辞退决定“在认定事实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操作方式上歪曲事实,简单粗暴,在处理时效上既没有发出辞退警告,也没有给任何考察期限,是个错误的决定,剥夺了申诉人的正当劳动权利。”为此,她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她恢复正当的劳动权利。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宣布工厂辞退工人无效厂领导不服裁决集体辞职事

6、态扩大引起社会反响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志萍的申诉后,依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审理,得出以下结论:1.张志萍除1990年12月10日、1991年7月期间与厂方有矛盾之外,无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记载,群众反映张从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吃苦性强,不属于一贯表现不好的职工。2.1990年12月10日在其与车间主任因生产质量问题发5生争执被叫到厂办期间,由另两名工人顶岗作业,流水线停产2小时以上的提法不能成

7、立。3.1991年7月工厂突击完成外贸鞋生产期间,张身体确实有病,无法胜任工作的实际困难厂方应予以考虑,认定其对合理安排不满、消极怠工不能成立。4.7月26~30日,张及其母在厂办要求厂方解决其病假问题情况属实,但事出有因,厂方有责任及时缓解矛盾,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简单认定为无理取闹,静坐示威。此外,厂方认定8、9月份已下达的10万双外贸鞋任务因此被迫撤销亦无依据。仲裁委认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而稳妥地进行;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

8、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张志萍在厂内要求解决病假问题而滞留4天,做法是错误的,但尚不能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该职工也不属于‘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违纪职工。厂方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将其辞退做法欠妥。”11月18日下午,在先行调解失败后,仲裁委进行公开裁决:撤销厂方辞退张志萍的决定,恢复张的工作权利,张的缺点错误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在厂内重新适当处理,厂方承担张被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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