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检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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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检视与思考刘翠(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摘要: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一直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仍存在着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及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等执行困境。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程序构造及执行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从优化审判与执行的程序机制、充分利用许可执行之诉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设想,以期使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困境得以解决。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分割一、执行现状:司法实践与现有规范的双重困惑1、夫妻共同财产

2、执行的实践困境涉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不必然明确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对于此时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比较大[1]。具体而言,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执行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关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不同做法。其二,若不追加其为共同被执行人,则意味着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此时如何确定和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上述第一个方面主要涉及共同被执行人的追加。第二个方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案件中,执行机构能否直接追

3、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能否直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为此设置了何种权利救济手段,实践中不尽相同。笔者查阅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法院的不同规定后发现,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方式[2]:一是追加,执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通过听证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裁定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不追加,但执行。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三是不追加,也不执行。执行

4、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1]参见叶汉杰:《债务性质未定前提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乱象与出路》,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期.[2]具体参见: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同时防止夫妻

5、双方恶意转移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如何执行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定,此种做法缺乏法律支撑。直接追加的前提是在审判阶段判定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倘若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存在“以执代审”的嫌疑[3]。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配偶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均剔除在执行之外是比较简单稳妥的处理办法。但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另行诉讼解决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前诉与后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

6、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一致,唯一不同的是被告增加为债务人与债务人配偶两人。此时是否属于“当事人相同”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当事人相同”,构成重复起诉。理由在于虽然案件增加了一个被告,但并不属于当事人不同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当事人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理由是从“一对一”到“一对二”涉及的不仅仅是被告人数的变化,更是法律关系的增加。综上,如若将其作为新的诉进行审判,生效裁判中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认,在此部分构成重复起诉;

7、如若以债务人配偶为单独被告再提起新诉,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配偶为不适格当事人,债权人另行诉讼是构成重复起诉的。在此模式下,对申请执行人实现自己的债权缺乏明确有效的诉讼救济保障。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困难。依据我国《婚姻法》十七条及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有两种情形: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据此,在夫妻关系存续的共同财产的执行案件中,“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到期”能否成为共同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况[4]。由此可见,“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到期”并

8、不能成为婚内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因此,执行机构不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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