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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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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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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
5、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但
6、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
7、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有“法律不调整琐细之事”,“对任何法律条款的理解均要置其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理学基本原则,但若将本条放置于整部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或者经济法体系中讨论必将会引起更多的争论。在本条款中尤其突出《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涉及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此条款应作出单一的解释,即婚前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无论是否付款,何时付款,若离婚时能够协商处理相应房产,则按协商处理,若达
8、不成一致,一般应认定为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离婚判决时也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归合同当事方所有。上述论断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对法律稳定性和一般性的考量。任何法律之所以发生作用,首先基于其稳定性和一般性的特征,稳定性和一般性可以被视为法律效力的基石,法律要求的稳定性也必然使得法律相对滞后,不能总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本身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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