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原则的运用看执行创新--袁其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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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原则的运用看执行创新--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袁其才论文提要: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规避执行已成为债权实现的瓶颈、执行工作的短板。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法院在具体执行中认真慎重对待,这就涉及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反制。但如何反制,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不尽完善和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可否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家庭共同成员的财产

2、能否执行问题,隐匿财产的查明,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问题,穷庙富方丈问题,承包人与登记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挂靠人与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均有不同理解和不同做法。有的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不能解决;有的人认为,为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应用法律原则正确解决,于是,引出执行创新的思考。实质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反规避执行任重道远。从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可以看出,只要勇于大胆探索实践,就能有效反制规避执行。执行创新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反规避执行的有效途径,是克服执行难的有

3、益尝试和积极探索。人类要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所以,创新是永恒的主题。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应该适用法律原则解决新问题,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全文9551字)18一、问题的提出“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规避执行已成为债权实现的瓶颈、执行工作的短板。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规避执行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

4、,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法院在具体执行中认真慎重对待,这就涉及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反制。但如何反制,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不尽完善和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一:能否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胡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⑴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民执字第288号,某某公司为一人公司,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围绕执行

5、中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在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胡某某另行提起诉讼。例二、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石某某等申请执行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⑵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民执字第665号,18查明余某的银行账户上数万元存款已被转移,其妻肖某某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数万元。针对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肖某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合议庭形成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直接追加肖某某为被执行人,从而直接扣划其账户内的夫妻共同

6、财产。第二种观点反对直接追加肖某某为被执行人,但赞成直接扣划其存款。第三种观点认为,既不能直接追加肖某为被执行人,也不能让肖某某对余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先对其存款进行分割,然后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还有人认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案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执行措施。告知肖某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劝说其帮助丈夫还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例三、家庭共同成员的财产能否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⑶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民执字第168号,执行中未查找到杨某的财产,但其同户人员的母亲名下有

7、存款若干,就该存款能否执行的问题,合议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该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应当包括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的财产。即除必需品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所扶养人的财产。所以,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被执行人所扶养人的家庭共有财产。由此可推出,家庭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反对意见认为,家庭共同成员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执行。例四、能否追加有负担能力的孙辈为被执行人对婚姻法第28条“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指“该”18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

8、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已经死完”或“全部无赡养能力”。于是,在审判中,有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驳回;在执行中,有的法院支持申请人追加孙子女的请求,有的则予以驳回。其他诸如“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问题,“穷庙富方丈”问题,“承包人与登记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挂靠人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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