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职补偿金发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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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工友退职补偿金发给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8-06【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工友退职补偿金发给办法    第1条    为办理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后退职工友,比照“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发给退职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补偿金发给对象如下:    一依事务管理规则雇用之编制内非生产性技术工友及普通工友(以下简称工友),于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后,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一)依事务管理规则办理退职、抚恤。    (二)依“行政院所属机关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办理退职、遣离,并依事务管理规则核发退职金或遣离费。    (三)因机关调整编制,核减工友名额而办理资遣,并依事务管理规则核发资遣给与。    二工友依行政院于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核定实施之“编余工友处理原则”办理遣离,并依事务管理规则核发退职金或遣离费者。    三工友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二日以后依第一款规定办理退职、抚恤或资遣(或遣离,以下同),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务年资,经采计核

3、给退职金、抚恤金或资遣给与者。    第3条    补偿金依下列标准计算:    一工友合于发给补偿金之退职、抚恤或资遣年资,依事务管理规则及“行政院所属机关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规定,计算其应领退职金之基数为补偿金基数。    二前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发给补偿金之对象,依其退职、抚恤或资遣时之饷级,以八十五年度工友相同饷级之月工饷百分之十五为补偿金基数内涵。    三前条第三款规定发给补偿金之对象,依其退职、抚恤或资遣时之饷级,以当年度工友相同饷级之月工饷百分之十五为补偿金基数内涵。四补偿

4、金总额,以工友补偿金基数乘补偿金基数内涵计算。    第4条    合于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发给对象,应于公告受理登记之日起,由本人或遗族填具核发工友退职补偿金登记表(如附表一),向原服务机关学校登记请领。但原服务机关学校已裁并者,向其上级机关或合并后之机关学校登记请领。    前项公告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登记请领程序及受理登记之机关学校等事项登载于公报或新闻媒体。    受理登记之机关学校应主动通知合于发给补偿金之对象办理登记请领。但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

5、于第二条第三款之发给对象,其补偿金请领,应于退职、抚恤或资遣时,由本人或遗族填具核发工友退职补偿金登记表一并办理。    补偿金发给对象如属依法退职或资遣再任工友重行退职或资遣者,应分别向前后原服务机关或学校登记请领。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二九)第20422-5页)    第5条    补偿金分年发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于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发给对象,其补偿金总额分三年发给,每年发给三分之一。第一年于核定后一个月内发给,其余两年于九月发

6、给。    二合于第二条第三款之发给对象,于八十五年度生效者,适用前款规定。于八十六年度生效者,其补偿金总额分二年发给,每年发给二分之一,第一年于退职、抚恤或资遣时发给,第二年于九月发给。于八十七年度以后生效者,其补偿金于退职、抚恤或资遣时一次发给。    第6条    补偿金发给对象为工友本人者,于退职或资遣后死亡,由其遗族登记请领,遗族之领受顺序依民法有关继承之规定。    补偿金发给对象为遗族者,其登记请领及领受顺序,比照公务人员抚恤法第八条之规定。    前二项登记请领补偿金之遗族,同一顺

7、序有数人时,应委讬其中一人检具被继承人死亡登记誊本,全户户籍誊本、国民身分证及印章代表办理。第一项已登记请领后死亡者亦同。    第7条    补偿金请领人因故无法亲自登记请领者应填具委讬书(如附表二)委讬亲友代为登记请领。受讬人应缴验请领人及受讬人之国民身分证、印章及委讬书。如请领人系旅居国外地区委讬代领,受讬人并应缴验我国驻外机构一年内签证之授权书。    第8条    各机关学校受理登记,应依退职、抚恤、资遣分别填具“工友退职补偿金发给名册”(如附表三),由原退职、抚恤、资遣案之核定机关审核

8、。但原核定机关已裁并者,报送其上级机关或合并后之机关审核。    以各机关学校为原退职、抚恤、资遣案之核定机关者,仍应填造前项名册予以审核。    第9条    原核定机关于完成前条之发给名册审核作业后,应将核定后之名册函复原服务机关学校。各机关学校直获原核定机关核定之发给名册后,应依第五条规定期限,将补偿金拨入请领人指定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帐户;或通知请领人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如系委讬领取者,应通知委讬人。    各机关学校发给补偿金后,应将经领受人签章之发给名册依规定程序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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