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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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泰地税发〔2007〕2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泰安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泰安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

2、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开发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

3、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开发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开具、保管和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印制的房地产预收款收据、转让不动产发票。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开发商开发楼盘作为一个项目,根据每一个房地产项目设置管理台账或者项目管理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料,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计划、工

4、商、发改等部门的联系,按照综合治税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信息的应用。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资料库,并更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库资料。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有

5、关税收;  第八条纳税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个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换取开发产品的,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将该

6、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取得股权的,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开发方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投资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将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等报送主管地

7、税机关备案,并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将建筑安装合同、工程预算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工程竣工后将工程决算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支付建安工程款时必须取得地税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借助信息技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管理台账,规范信息录入。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内容,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房地产项目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容积率、投

8、资总额、可售面积、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除按规定对“销售不动产”征税外,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承建的建安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建安企业的,应代扣代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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