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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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当今各国都陆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主要是总结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属性的研究结果及立法司法的保护模式,了解一下各种学说及各国相关规定的优劣,也希望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可以有所借鉴,加以完善。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商业秘密定义属性法律保护  从古时民间就有商业秘密的雏形,比如各种药物、食品及制作工艺的配方、秘诀等等,当时的人们将这些看作生存的关键,是他们经营的主线,如果秘方被泄露则后果不堪设想。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这些考虑,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的制度来规范保护这些经营者,只能

2、靠自身来想方设法保密保存。到现在社会,各个国家陆续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探索和立法都开始的比较早,发展的也相对成熟完善。  一、对于商业秘密含义的界定  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或资料索引。”1979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类特定信息,包括配方、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此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

3、、经济或者工程的信息,包括模型、计划、编辑、设计、方法、技术等,但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所有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第二,该信息的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来自于其并非众所周知以及不能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不断扩充,界限越来越明确,保护措施也逐渐完善,可以说美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德国法对商业秘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对商业秘密定义如下: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有保密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所有与经营有关未公开的信息。这一界定是比较笼统的,与美国概括列举相结

4、合的定义相比是可操作性较差的,主要取决于法官如何在自由裁量权限内去解释了。  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该法中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未被公知的信息。”该法前后经过了七次比较大的修改,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但也是比较概括的缺乏可操作性。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在此“未披露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这种未披露信息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有此规定也是适应经济全球

5、化的趋势,表明国际社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统一理念及采取行动来发展维护这一认识。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20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予以界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信息、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

6、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对商业秘密比较完整的概括,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商业秘密做了界定。韩版女装www.1yhk.comnza  从以上可以得出,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都肯定了这几个特征:非公开性、秘密性、价值性。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也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不可逆转之趋势。

7、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属性  关于商业秘密的属性各国学界都有不同的争论,总结各国的主要学说如下:  在德国,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解释有企业权说和人格权说。企业权说认为,企业的总体价值不仅包括企业的物或权利,还包括基于企业家人格的策划活动所形成的无体营业价值。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业上的客观经济价值,是企业无体财产的组成部分。人格权说认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质并不是对与人格权相分离的存在于外部的利益的侵犯,而是对附着于人格的利益的侵犯。保护商业秘密即是保护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不受侵犯。  在英国,没有成文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秘密信息,无论

8、是商业上的还是个人的,都是通过衡平法中的保密概念(notionofconfidence)来加以保护的。例如,丹宁勋爵在Seagervs.Copyde一案中指出:“(秘密信息)方面的法律依赖于一个宽泛的衡平原则,即得知他人处于秘密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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