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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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日益增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针对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还处于立法零散,不便操作阶段,提出应当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立法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竞

2、争的焦点。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则成为了工商企业的杀手锏,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营者合理合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尤其要在法律上要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所谓商业秘密,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3、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特征。(2)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3)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运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4)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客观上则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

4、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正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其经营信息中提出的“保住了商业秘密即保住了市场”。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我国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我国直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反不

5、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1)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当前我国在人员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砝码。为此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之一。事实上就是

6、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但我国《劳动法》没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具体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竞业禁止的合法尺度。由此可见,我国上述单行法律,均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有关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一)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1、

7、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该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员工恰恰是侵害商业秘密的最主要主体,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但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宽,尚未作任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又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其他侵权方式排除在外。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规定,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力,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

8、护。3、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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