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课件--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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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掌握内容脑死亡标准和立法人体器官移植成就器官捐献的伦理人体器官交易什么是死亡?什么叫人死了?第一节脑死亡标准和立法医学上将人的死亡划分为两个阶段:临床死亡阶段:心跳和呼吸停止了,反射完全消失,但是这个阶段人体尚存微弱的代谢过程脑死亡阶段对脑死亡的最早研究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1959年法国学者P.M011aret和M.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ComaDepasse)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目前在国际上被

2、广泛采用的脑死亡定义是:脑死亡即包括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也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确立脑死亡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拘泥于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有可能把心肺功能丧失在脑死之前,在当代医学上仍有可能救治之人宣布为死人,也可能使许多假死病人,如中枢神经抑制剂自杀的人,失去抢救的时机,失去宝贵的生命。(二)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三)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死亡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四)有利于人道主义的实现三种脑死亡标准1

3、把大脑皮质的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2脑干死亡标准3全脑死亡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曾对脑死亡的概念有过经典的论述,即脑死亡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具体的标准是:1、无感受性和无反应表示对于外界刺激和内在需求完全没有知觉,而且,完全没有反应能力——陷入不可复原的昏迷状态。即使是最痛苦的刺激也不再能引发声响或其他反应——甚至像喘气、四肢抽搐或呼吸急促等。2、无动作或无呼吸医生经过至少一小时的观察,即足以参照规定标准确定有无自发的肌肉运动、呼吸自由,有无对于痛苦、接触、声音、光等刺激的反应。3、无生理反射

4、作用已没有可以诱导的生理反射作用:瞳孔凝固放大,对直射强光没有反应,并成为不可复原的状态。这也是中枢神经系统同时停止活动的部分证明。4、脑电波图平坦脑电波图平坦和等电位的诊断价值最高。当然,这首先要求电极安放部位正确,仪器功能正常,操作人员合乎标准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在许多场合下,大脑死亡、皮质死亡、不可逆性昏迷和植物状态等术语,往往被视为脑死亡的同义语。而实际上,这些状态和脑死亡状态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是指大脑半球的死亡。虽然大脑半球对维持人类思维和行为的高级神经机能活动有重要作用,但却不能像脑干那样具有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机能。大脑死亡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也

5、迥然不同,植物状态具有自主性呼吸,脑死亡则没有自主性呼吸。植物状态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一、先决条件1、昏迷原因明确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二、临床诊断1、深昏迷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试验阳性)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三、确认试验1、脑电图平直2、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3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四、脑死亡观察时间     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

6、脑死亡。国外脑死亡立法一、国外脑死亡立法概况(一)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从国外的现状来看,对待脑死亡,在法律地位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例如芬兰、美国等。2.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泰国等。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这仍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状况。(二)脑死亡立法模式脑死亡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有两种情况。1.单独立法形式。即专门制定脑死亡法,作为

7、一部独立的技典,与其他法律没有附属关系。其代表是美国堪萨斯州于1970年制定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州统一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医学和生物医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统一死亡判定法》(UniformDeterminationofDeathAct,UDDA)。该项法律明确规定:①血液循环和呼吸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的个体己被确认,则按死亡处理。死亡的确定,一般是按公认的医学判断标准执行。这一法律的表达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美国现已有31个州采用UDDA,有13

8、个州接受UDDA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州的脑死亡法律。2.器官移植附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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