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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撤三”制度现状分析和展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撤三”制度现状分析和展望《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一制度被业内人士广泛成为“撤三”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被申请撤销。撤三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同时为清理“垃圾商标”提供了入口。毕竟商标资源是及其有限的,如果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自己既不使用,其他真正想使用这一商标的人又基于商标禁用权的限制不能使用,那么
2、将是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不公。撤三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被制定出来。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来申请“撤三”的门槛并不高,但真正因撤三而被成功撤销商标注册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尤其是与庞大的商标注册量相比而言。截止2014年低,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1550多万件,累计注册量超过1000万件,有效注册量830余万件,这其中保守估计30%以上的商标是闲置的。2014年全年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200万件,受理商标注销、撤销的还只有30233件,由此可见,撤三在其中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另外根据商标局每周发布的《商标公告》的数据显示,近期每周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大约为2
3、500个左右,商标注册公告每周大约1650个,撤销公告每周大约20-40个,其中绝大多数是因撤三而被撤销的,由此可见被撤三的商标数量和比例实际上都是很少的,但现实中注册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数量却庞大的惊人,为什么撤三制度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呢?另外,即便撤三成功,撤三申请人也未必就能将被撤销商标注册成功,这其中又有什么猫腻?一、撤三制度适用的现状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来看一下目前申请撤三的主要情况有哪些。最为常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商标注册权人的竞争对手想要使用或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而由于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的存在,竞争对手不能直接使用或注册该商标,那么他就会选择通
4、过撤三制度申请撤销该商标,待商标注册被撤销后,竞争对手再使用或注册该商标。当然前提在于竞争对手要提前了解到该商标确实存在注册三年未使用的可能性,且商标权人举证不易,这样把握才比较大。第二种情形是一方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就此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被控侵权的一方就会利用撤三制度提出抗辩,通过主张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来说明自己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从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撤三制度本身既有进攻性的作用,又有防御性的作用,而这两种作用最终产生的效果(如果撤三成功的话)都是真正被闲置、被囤积、被浪费的商标资源被盘活,重新
5、进入可注册、可公开使用领域。但是,除了上述两种撤三制度启动的情形之外,目前还存在一种异化了的撤三的启动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都知道商标注册满三年可以提撤三,那么同一商标三年内可以被提多少次撤三呢?答案是无数次。甚至有时连续提起多次撤三申请的都是同一申请人,这就意味着撤三程序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工具。因为根据商标局的做法,商标局对每一份撤三申请都会受理,然后向商标注册权人发放通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不能有半点闪失,如果商标权人限期未提交证据材料,商标将会被撤销。如果商标权人连续
6、收到大量的撤三通知书,为了使自己商标免遭撤销,定要疲于提供证据,长此以往,成本不可估量,甚至发生商标权人的住址或联系方式改变,通知书没能送到商标权人手中,商标权人对此又毫不知情,那么结果就是即使该商标有实际使用过,也会因为商标权人未提交证据而被撤销。这种情形显然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但却真实存在,侧面显示了撤三制度存在的一个漏洞。二、被撤三的数量为什么不多?1、很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产品,会在多个商品类别中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品牌标识或利用自己积累的商誉,这类商标可称之为防御商标。通常情况下,这些防御性商标都是会被闲置不用的。如果该企业一直默默无闻,那么他人不
7、会去仿冒或搭便车,在任意类别看到有在先注册的商标都会放弃注册,不会提出撤三;如果企业知名度提高,即便他人提出撤三,因为此时商标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或者行业驰名,那么商标权人也可以在关联类别中提出他人恶意注册,让商标得到有效保护,他人的撤三策略未必会成功。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人不会轻易提出撤三,毕竟申请撤三也是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除非他人出于恶意或其他目的申请撤三。2、《商标法》以及《商标实施条例》都没有赋予申请撤销人参与撤销审查程序的权利,不能对商标权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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