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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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

2、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

3、。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4、、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

5、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6、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

8、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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