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民事请求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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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民事请求权的竞合第29卷2010年第4期2010年8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Heights(Bimonthly)Vo1.29No.4.2010August.2010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民事请求权的竞合宁新海(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种请求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极少应用.为充分发挥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功能,需理清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民事请求权;竞合中图分类号:1)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2、--5647(2010)04---0107~04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债权请求权这一子系统中的请求权之一,与债权请求权中的其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以外的其它请求权都是相互联系的.一个自然事实有可能既符合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能符合其它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其它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违约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债权行为损害赔偿清求权等.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来看,在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经历了从对立到竞合的过程.(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的对立传统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其理由为,原告既有所有权之物上返还请求权,则仍为物之所有人,从而不得谓被告以原告之损失受所有权之利得也.[11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价值标准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的补充救济.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因之受限.而在其它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国家)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收稿日期32OlO一06—20[作者简介]宁新海(1966一),男,青海民族大学副教授.因性,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4、权则因之受限.即使未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若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标的物虽由买受人占有,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持有,出卖人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但是,如果标的物在出卖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前,已由买受人出售于善意第三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为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原出卖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此,原出卖人只能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原买受人返还其出卖标的物与第三人所取得的对价.(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理论界认为,物之占有虽非权利,但却是一种利益,取得占有即取得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占有可以成为不

5、当得利的客体.受领人占有所有物,致他人丧失占有而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占有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依不当得利之制度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之占有.当然,亦不排除所有人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此时即发生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三)对《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返还财产"之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将返还财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而返还财产究竟是指?-———107.--——返还不当得利还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返还原物,不无疑问.【3笔者认为,此处之返还财产,既包括基于不当得利而要求的返还财产,也包括基于所有权而要求的返还财产.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制

6、度产生的返还财产有着明显的差别.第一,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所有权人能够追及至物之所在而请求返还,请求权人享有的是物权,乃物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具有对人性,只能向特定的获益人要求返还,请求权人享有的是债权,乃债权人.第二,返还财产的目的和范围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权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旨在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给受损害一方,返还的目的旨在剥夺受益人所获的一切不当利益.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有学者认为,依照有效的合同

7、,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即使受有利益,但其受益是基于有效合同,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欠缺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故基于合同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互相排斥,不发生竞合.但是,在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中,承租人或借用人于合同终止后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或借用人在合同终止后不返还标的物而为继续利用,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则成立,同时又符合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而构成不当得利,两种请求权此时竞合.此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存在不当得利,从而产生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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