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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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竞合研究摘要: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有四,包括请求权法律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笔者认为,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不能拘泥于实体法领域,可以从诉讼法领域进行思考。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解决请求权竞合的思路有三,一是采纳预备的诉的合并制度;二是以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权降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三是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权同样降为当事人攻击

2、防御的手段。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讼标的一、请求权竞合的产生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Tatbestand)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是对于赫尔维格所谓的“法律构成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法律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KonkreteVorgang)。所谓具体的生活事件,实际上就是指尚未经法律评价的自然的事件,例如借款一百元,盗窃电脑一台,或者打人一拳。这种理解,与刑法上对行为的理解一样。根据这一理解,适用赫尔维格的请求权发生理论,一个具体的生活事件,发生一个请求权。所以,在借款一百元的情形,债权人就发生一个请求权;在盗窃电脑一台的情形,电脑所有

3、人就发生一个返还电脑的请求权;在打人一拳的情形,受害人就发生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再借款一百元,债权人又发生一个请求权;再盗窃电脑一台,所有权人又享有一个请求权;再打人一拳,受害人又发生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各个请求权之间,互不相干,关系明了。另一种理解则是将法律构成要件解释为法规构成部分(DerdesRechtssatzes),也就是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这一观点认为,每一个法规均由两部分所构成,一部分为抽象的构成要件,一部分为抽象的法律效果。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得利为抽象的构成要件,应负返还责任为抽象的法律效果;同理,在侵权的情形,侵权是抽象的构成要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抽象的法

4、律效果;其他情形与此类似。发生请求权的法规多由这两部分构成。法律构成要件即是指前半部分规定,所以是“法规构成部分”。第三种理解,则是把法律构成要件理解为请求权存在基础(DerEntsehungsdesAnspruchs)。这样,法律构成要件就是经过法律评价的具体的事件关系。例如在盗窃电脑一台的情形,首先,这是侵权行为关系;其次这又是侵害所有人对电脑的所有权的关系;同时,这还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关系等。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请求权发生和存在的基础。这些请求权基础的不同,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例如侵害所有权的关系,发生物权上的请求权;侵权关系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关系,发

5、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即使是物上请求权,也可能同时产生所有权回复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甚至占有回复请求权等。这些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各不相同,形成的请求权相互独立。这就是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竞合的形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既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债权,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二、物权之间的竞合。例如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被侵占时,既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占有权,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三、债权之间的竞合。例如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

6、以根据契约债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权之债的债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在租赁关系中,若承租人损害租赁物,出租人既可根据租赁合同主张承租人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仅因对‘法律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就在请求权的发生以及请求权的数目上形成了不同的结论,在法律条文发生竞合的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其实,一个具体的生活事件,可能涉及复数的法律条文的适用的现象,不仅在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也早已存在。此种问题,在罗马法时期就有讨论。不过在刑法领域,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发展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竞合”的理论,

7、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民事行为的复杂,远甚于刑法上的犯罪;民法体系的庞杂,也决非刑法可比。所以在民法领域出现的请求权竞合或类似的问题,立法少有给出解决方案的。德国早期萨克森民法草案,曾在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消灭。倘数竞合的请求,其目的之实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但是这个草案未获实行,因此这一方案也就未能形成为立法。既然立法未有定论,请求权竞合问题,就一直委诸学理来解决。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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