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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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2010年第4期(总第178期)广西社会科学GUANGXISHEHUIKEXUEN0.4.2010(Cumulatively,NO.178)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向明(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

2、416000)[摘要]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院司法裁决以及诚信义务而发生,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既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性质可将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分为积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和消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在行使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时,当事人可向登记义务人提出登记请求以及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权利行使[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10)04—0o64—05无论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还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完成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不

3、动产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在登记申请权的行使方式上,各国一般规定由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倘若一方当事人拒绝登记或迟延登记,物权变动就难以完成.这就会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妨碍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基于此,赋予当事人通过行使登记请求权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制度价值(一)意思自治之贯彻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与外在表征之一,起着权利变动的告示作用,登记不仅决定着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变动关系,而且还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各国一般都对登记制度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德,日等国

4、还制定了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尽管最终是由作为代表国家机关的登记官员进行的,但是有关权利的登记,即使在采纳登记强制主义的国家,也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_lJ.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上,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启动登记程序,而必须由登记申请人申请启动,同时申请人的申请也约束着登记的内容.即使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登记机关也不能依职权作出变更登记的决定,应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基于此,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行使,那么建立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有

5、助于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登记申请的无端干预.(二)安全交易之维护安全,一般是指人们保持其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价值的状况的稳定化和持续化的一种属性.对安全的渴望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反映,人们要求在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等方面得到保护,而且这种需要会在他的整个一生中一直以某种形式伴随着他.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由于出卖人不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很容易引发出卖人仍以登记权利人的名义从事欺诈活动,如对房屋进行”一物二卖”或”一物数卖”等.这不仅会严重侵害买受人的合理预期,给买受人带来不安全感,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为避免效率违约或欺诈行为

6、给市场交易带来紊乱,如果法律确立登记请求权制度允许前买受人及时提起诉讼,请求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法院可强制出卖人办理登记手续J.基于此,确立不动产登[收稿日期]2010一O1—09[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YBBll2)[作者简介]向明(1966一),男,湖南凤凰人,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律师.向明/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记请求权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极为重要.(三)公平正义之彰显在私法领域,公平正义观体现为:主体之间应当公平对待,交换应是有偿互利;经济利益的分配应当合理兼顾,应得收入与贡献成正比;财产责任

7、应当合理分担,当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J.然而,在不动产交易中,如商品房预售,出卖人地位强势,买受人常处于弱势,如果买受人申请登记,而出卖人拒绝抑或迟延协助登记,物权变动就无法完成,此时买受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同样,在登记出现瑕疵抑或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内容不符时,应允许权利人通过一定程序要求进行更正,以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法律有必要通过赋予权利方登记请求权的方式来维护其利益.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公平正义观之彰显.二,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权利品质(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成因登记请

8、求权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理论界存有诸多争议J.纵观各国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登记请求权主要基于以下四种原因而发生:1.基于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对物权变动予以公示,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凡涉及登记权利人利益,需登记权利及义务共同r申请予以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都有登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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