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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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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呈聋叁&鱼Et论文作者签名:鱼拿态塑垡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论
2、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啦导师签名:≤0蛐期:础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以我国现有的学术文献为标准,从民法学科体系的角度来衡量“不动产登记’’,可以看出,它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是一个几被人遗忘的角落。而从行政法的视角来论述不动产登记的,更是寥若星辰。相对来说,在国内,从民法的角度研究不动产登记的文献数量、成果都要远远大于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的研究。但是从我国登记的实践看,不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数目众多的登记机关,还是就不动产登记提起的行政诉讼,均摆脱不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性。本文采实用主义的分析进路,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放在首位考察,以此为基
3、础,具体分析了登记机关的选择、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登记错误的两种救济途径。同时在本文的写作中,运用比较法主要研究了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希望能够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此外,本人结合从事行政审判的工作实践,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不动产登记的案例,以期达到理论性与实务性的结合。目前,我国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著作、文章不是很多,其中绝大多数为民法学者所写,其中常鹏翱先生所著的<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是一部研究不动产登记的佳作,本文的写作从中学到了不少东西。另外,常鹏翱先生与李吴、叶金强、高润恒合著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极具实务性,于海涌先生所著的<论不动产登记>浅显
4、易懂,对本人很有启发。本人不揣浅薄,针对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个人的一些具体想法,以期能对不动产登记立法有所启迪,则幸甚。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法律属性之界定(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法律属性诸说不动产登记是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记载或不记载于特定簿册上,进而产生特定法律结果的现象。①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施行统一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回但未阐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颇有争论。由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认定直接涉及到“规范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及未来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模式,还涉及到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途
5、径及法律责任的性质与法律适用",囝因此,有必要将各家之见一一摆出,“则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1、私法行为说从私法的角度充分论证不动产登记为私法行为的,以孙鹏先生的见解为代表。详细论证内容如下:(1)从登记行为过程看,登记效力之发生端在于登记的意思表示,而所谓登记意思表示,指全部为不动产登记所必需的由当事人和登记机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以及相对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所作的其他为登记所必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或相对人为支持和补充登记申请所作的其他意思表示。而在这些意思表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是不折不扣
6、的私法行为,离开了登记申请,登记本身无从发动。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仅仅是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动产交易结果的一种确认和定型化,非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最后的登记事实仅为一事实行为,其并非不动产物权的源泉,不外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标志而已。(23从登记发生的效力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相对人及利害关系认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登记并非行政机关的权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o李吴、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杜2005年版,第l页。o‘物权法'第十
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甓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jI!规定.”·王克稳:‘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法学)2∞8年第l期.2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登记机关必须登记。既然登记所引发的效力为私法上的效力,且登记机关不能左右是否登记,如将登记定为公法行为,则公法行为有侵害私法行为之正当理由,从理念上不符合私法自治,从制度上难达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3)从救济程序上看,就登记制度而言,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在性质上均为向法院提起的私法之诉权,并且登记机关应负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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