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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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陈国庆 韩耀元 邱利军  ●“聚众赌博”要求3人以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应注意将赌博与一般娱乐活动相区别。  ●境外赌博构成赌博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借“赌博”为名行贿受贿的按贿赂罪处理。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以下简称《解释》),并于5月13日起施行。现对《解释》的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解释》的制定目的  近年来,赌博违法犯罪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自今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解决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为处理赌博违法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两高”研究室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稿。7  制定《解释》的主要目的,一是对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赌博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二是突出打击重点,明确当前赌博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如网

3、络赌博、组织到境外赌博等;三是注意掌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与群众正当娱乐活动的界限。  ■《解释》的主要内容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构成条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有三种行为方式,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解释》第一、二条分别对“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作了界定。  在第一条关于“聚众赌博”的界定中,一是明确了“聚众赌博”的人数,即“组织3人以上赌博”。二是规定了“聚众赌博”的三种情形。即第(一)项规定“组织3人以

4、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的”。该项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客观化为“抽头渔利”。第(二)项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该项不要求“抽头渔利”,只要“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即应定赌博罪。第(三)项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  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看组织他人赌博是否“抽头渔利”,二是看组织他人赌博本人是否参与赌博,司法实践中重点要打击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只

5、要“组织3人以上赌博”,虽没有抽头渔利行为但组织者本人参于赌博,都应认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7  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公民到境外旅游增多,一些人员或者组织通过在我大中城市设立办事机构、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广告、向我境内邮寄邀请信或者广告单等各种方式,组织、招引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造成了巨额资金流失境外,危害严重。《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聚众赌博”。适用中应注意“组织10人以上”是指一次组织10人以上。  

6、在第二条关于“开设赌场”的界定中,《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网络赌博活动具有联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和隐蔽性强等特点,对赌徒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往往参与人数多、赌金巨大,社会危害严重,《解释》特对此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较复杂,有总代理、有一级、二级、三级代理等,有的代理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很多,有的却不多,但无论担任哪一级代理,无论

7、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多少,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何谓“以赌博为业”,高法曾于1985年对“以赌博为业”作出过具体界定,本《解释》不用再作重复解释。7  2.明确了我国公民在境外犯赌博罪应如何适用法律。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的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七条规定

8、,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赌博罪一般是不予追究的。但近几年来,我国公民在境外犯赌博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开设赌场,吸引我国公民赌博,危害极大。为有效遏制这种状况,考虑到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可以不予追究”,而不是“应当不予追究”。最高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是否予以追究的规定。因此,《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境外犯赌博罪的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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