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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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读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2014年10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2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3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修改前: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后: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修改之前,必须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构成此罪。若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使有非常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入刑。在刑法修改以后,即使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只要查实存在诸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类似行为就要被定罪量刑,不需要发生污染事故这个必要的结果。一、罪名修改6删除了原条文中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便于对违法行为“入刑”的认定;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

3、有害物质”;二、取消了违法行为的对象限制三、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7四、将追究结果变为追究行为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对污染环境犯罪由原来的必须有后果才能追究变成了现在的以追究行为为主。大幅度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刑门槛,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思想。结论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17日公告公布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9“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

4、罪认定规则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有毒物质”的范围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0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数量认定的几个问题1.三吨以上含三吨;3.超过标准三倍以上不包含本数。2.行为人多次(含异地)排放、倾倒、处置的数量应累计;4.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被查处时,未来得及排放、倾倒、处置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未遂;11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私设暗管”的几个问题1.“暗管”的认定在正常排污管道之外开设管道或排污口,或者利用雨水沟、雨水井排放污染物。实质

6、上在于隐蔽式排污;形式上表现为避开受监管排污口,偷排污染物。2.私设暗管体现出排污者主观故意或管理放任的特征,较之一般排污行为,无论是排污方式还是排污后果,都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2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注意的问题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时;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环保部门。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违法行为,

7、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13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指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源。2.特种用途林地: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地。3.幼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

8、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几个概念14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条(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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