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

ID:30451073

大小:101.54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2-30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_第1页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_第2页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_第3页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_第4页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一、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1、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该纪要对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

2、很大的指导作用。但,一是“纪要”形式在法律适用上效力不够,二是在实践中累积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由此,两高《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更便于具体应用的法律依据。2、司法解释的地位及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两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1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3、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因此,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二、《解释》内容概况本解释主要从7个方面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1、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的具体罪名;2、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3、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的共犯处理情形;4、明确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5、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4、执法应负的刑事责任;6、明确了“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相关术语的内容;7、明确了《解释》的效力问题。三、《解释》中明确的具体罪名111、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案件涉及3类犯罪行为、5个具体罪名(《解释》第一条5款):刑法体系(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第三章第七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及罪名非法经营罪区分具体罪名所属的犯罪行为类别,主要是要以此确定在一行

5、为数罪(即: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该行为符合了多个罪刑的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比如一个犯罪行为人既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又具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则此人行为同时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定罪量刑时,不定两个罪名更不能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择一重罪处)2、《解释》中,涉及到两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1)《解释》第八条第一款“1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

6、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罪”是刑法第277条的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刑法第278条的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浅析《解释》中的主要条款及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定罪处罚。”1、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量刑的起点标准为:5万元,具体为:(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11)200万元以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