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度解读—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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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安全生产第一课工作是为生活好!安全是为活到老!性格决定命运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威廉·詹姆士(美心理学家,1842.01.11—1910.08.26)事故频发倾向者的性格特征据国外文献介绍,事故频发倾向者往往有如下的性格特征:(1)感情冲动,容易兴奋;(2)脾气暴躁;(3)厌倦工作,没有耐心;(4)慌慌张张,不沉着;(5)动作生硬而工作效率低;(6)喜怒无常,感情多变;(7)理解能力低,判断和思考能力差;(8)极度喜悦和悲伤;(9)缺乏自制力;(10)处理问题轻率、冒失;运动神经迟钝,动作不灵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

2、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课程目的第一: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第二:掌握“两高司法解释”第三:了解相关实践案例第四层:强化安全法治思维第五:提升安全认知与理念实现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

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4、审判工作的原则1、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3、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5、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实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6、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范围(法发〔2011〕20号)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法发〔2011〕20号14、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根据:(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

7、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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