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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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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2/20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危害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但缺乏明确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2、了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和贪腐行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受到刑事处罚后的人员在短时期内往往可以重操旧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3/20目录一、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二、安全事故最低刑罚量刑标准;三、从重从严刑事处罚标准;四、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情形;五、违法犯罪人员重复履职情形规定;4/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3、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安全部门领导、现场生产作业当班管理人员等。2、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现场作业参与和有关人员。5/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安全部门领导、现场生产作业当班管理人员等。6/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
4、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设施的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领导。2、直接负责人员现场作业参与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人员。7/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5、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设施的负责人、生产作业、安全部门领导、事故现场相关人员。8/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情形9/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处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事故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
6、》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发生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0/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
7、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11/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事故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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