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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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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苏安监电〔2017〕16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今年以来,我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连续发生9起火灾、爆炸和中毒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有的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蕴含极大风险,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规定,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经研究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15日
2、,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含仓储企业、不含加油站)。 重点部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和危险化学品罐区。 重点作业环节: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二、重点检查内容(一)重点部位检查内容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和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实现
3、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选型、数量、安装位置是否满足要求。4.涉及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汽的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5.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6.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二)重点作业环节检查内容1.是否按照《化学品生
4、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要求修订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发布。2.动火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即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以及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部位和场所,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审批工作流程以及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3.是否制定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作业;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可燃气体进行
5、定量分析。4.是否全面辨识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是否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氧含量,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程序。5.是否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防中毒窒息个人防护装备等设备设施。6.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带存储设施的经营(含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进行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是否严格执行第三方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和监督动火作业的规定。7.是
6、否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今年以来的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审批是否规范。三、工作要求专项安全检查按照企业自查、县级安监部门复核检查、设区市安监部门抽查督查、省局安监部门检查督导的方式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针对专项安全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专业人员,逐条对照检查,全过程记录专项检查真实情况,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送县级安监部门。
7、县级安监部门复核检查。县级安监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组织县、乡、园区安全监管力量,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对辖区内涉及专项检查内容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逐家开展复核检查,并建立隐患清单,同时督促企业隐患清单逐条落实整改。凡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一律停止使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8、,依法依规从严进行处罚;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县级安监部门将复核检查、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依法关闭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底前报设区市安监部门。设区市安监部门抽查督查。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在6月底前要制定出台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辖区内列入专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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