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轮船_内支线互换舱位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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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支线互换舱位运输协议甲方: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乙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长江沿线与上海间的国际集装箱互换舱位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象为甲乙双方经营的泸州、重庆、宜昌、荆州、岳阳、武汉、九江、安庆与上海的支线船舶,经上海中转国外港口,及国外港口经上海中转上述港口的集装箱。二、甲乙双方同意将双方的支线班轮舱位进行互换,同时承担运输段的责任、风险和义务。三、买舱方承担报、清关等手续,与有关方结清装卸费、理货费等,落实港口的装箱计划,并通知承运方和其代理,提供有效单证(落驳清单或中转清单);承运方为买舱方提供船舶动态,衔接SPCFA或当地港口船舶代理的起、落驳。四、承运

2、方只负责提供江段运输并按以下的条款和费率向买舱方收取江段运费,其他费用由买舱方向相关方进行结算(包括母船公司的江段运费、码头装卸费、理货费等其它费用)。五、互换舱位费率(RMB)和条款:1、危险品(除1、2、7类),运费按相应的普通箱基础上增加30%-50%计收。2、其他超限箱、特种箱逐票确认。一、考虑到长江内陆港口结算困难,互换舱位的内陆港装卸费用和理货费由卖舱方先行支付,买舱方在结算舱位费时一并结算。二、除上述费用外,买舱方不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书面确认费用。三、上海港费用如为大船舱底的,并且买舱方的关封资料中驳船船名、航次为卖舱方的船名航次的,则在上海港产生的装卸费、FA代理报

3、关费、箱管理货费等费用由船舶经营人(即卖舱方)先行支付,然后向凭原始单据向买舱方纪行结算。四、费用结算:甲乙双方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舱位费、代理装卸费等相关费用用核对完毕,并于每月20日前完成相关支付。九、此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本协议自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无异议则自动延续。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甲方: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乙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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