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共水电分摊管理办法(最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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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

2、水、电费,当月费用当月结清。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10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

3、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可暂参照本办法的《厦门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按本办法的《厦门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10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应就商定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具体分摊办法联合形成文件,公告全

4、体业主。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向全体业主公告公用水、电费用的具体分摊办法。第十条所有公共用水用电计量表计的抄表数据和费用收支金额及其分摊数据,都必须单独列账。每月要向业主公布分摊具体清表。清表包括水、电的总用量、总费用,及各业主应负担的数量、金额。不得将公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水、电费用混合计帐和收费。第十一条公共用水、用电平常比同类物业小区明显偏高,或出现月度异常,物业服务单位要及时排查处理和向业主公告解释说明。有证据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疏忽等责任原因而出现的漏水漏电、偷水偷电、表计失准等情况,给业主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其不合理损失部分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5、。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对供水、供电经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用进行监督。承租业主物业的使用人,承付公用水、电费用的,使用人享有与业主监督公用水、电收费的同等权力。第十三条10业主发现物业服务单位对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分摊费用出现月度异常、对比同类物业小区费用总水平明显偏高等问题,应首先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由业主委员会协调、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排查和处理解决。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第十四条房产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办公用水用电或经营用水用电,由使用人承担,不得作为公共用水用电向业主分摊。房产建设单位所有

6、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第十五条物业小区的公共用水包括:小区的公共绿化用水;公共楼道、地面、门窗墙面等的保洁用水;车库的保洁用水;景观、游泳池用水;其它临时发生的公共用水等。第十六条物业小区的公共用电包括:水泵用电;电梯用电;中央空调用电;地下车库用电;安全防控系统用电;小区道路和楼道照明的用电;专用变压器损耗;自备电源临时供电费用;其它临时发生的公共用电等。第十七条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要区别水电使用的受益范围、水电使用的消耗程度、合理的特例情况、供水供电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类计算分摊。不同类别的公用水电的分摊方式详见附件:《厦门市公共用水用电分

7、摊计算办法》。第十八条10因计算失误发生对业主多收或少收、漏收应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应及时分别退还分摊的费用或补收应分摊的费用,并调整其他相关业主的应摊费用,同时向业主解释说明。对本规定特别注明应承担分摊公共水、电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单位不将其参与公共费用分摊的,其遗漏分摊被业主或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查实,其遗漏分摊的金额由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费承担,并办理退还相关业主手续。第十九条业主对执行的公用水电分摊方式认为显失公平的,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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