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险论文范文-试谈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有关理由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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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理由word版下载投保人保险论文范文:试谈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有关理由word版下载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有关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有关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投保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明确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必要性的理由    (一)设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性质上来看,合同解除粳属于形成权,即意味着

3、法律赋予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效果的能力[摘要]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投保人缺位;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  []A [文章缩号]1002

4、-736X-(2010)12-0061-03    一、关于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在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缺位时通常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当然地终止。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来说都是长期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投保人缺位的情形,如出现投保人死亡或者破产等。那么,此时保险合同是否也当然地终止呢?我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没有对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理由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人身性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合

5、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缺位往往导致保险费不能续交,这就又得分情况来讨论:(1)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诸如“投保人死亡即无需再续交保险费”的保险费豁免条款,则此时无需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存续有效;(2)若保险合同中无此类保险费豁免条款,但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替投保人续交保险费的,可以经过变更投保A程序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此时保险人一般也不得拒绝;(3)实务中,即使出现保险合同中无保险费豁免条款,又无人续交保险费的情况,保险人从自身的合同利益出发,往往也会通过自动

6、垫缴、减额交清、展期保险等方式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6条和第37条还对长期不支付保险费(仅支付首期保险费)情况下的保险合同效力作了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显然,这两条规定为处理投保人缺位情形下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理由纠纷提

7、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缺位的情形显然是与投保人长期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不同的。就算保险人可以勉强地依据该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缺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究竟如何行使仍是个理由。    二、关于明确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必要性的理由    (一)设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性质上来看,合同解除粳属于形成权,即意味着法律赋予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效果的能力。

8、权利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达到消灭合同效力的目的,是一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权利。  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遵循“有约必守”的原则,有效成立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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